南韓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 二審獲刑17年

南韓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 二審獲刑17年


南韓前總統李明博貪污受賄案,今日(2月19日)於首爾高等法院二審宣判,李明博被判處有期徒刑17年、罰金130億韓元、追徵犯罪所得57.8億韓元,同時取消其被保釋資格,當庭逮捕。

據《韓聯社》報道,李明博被檢方指控貪污自己實際掌控的DAS公司349億韓元資金,並收受三星為DAS代付的119億訴訟費等共163億韓元的賄賂,較一審均有所增加。法院對李明博受賄判處有期徒刑12年、罰金130億韓元,對貪污等其他犯罪判處有期徒刑5年。

檢方於2018年4月以貪污受賄、濫用職權、逃稅等16項罪名起訴李明博,當時其貪污和涉賄金額分別為247億韓元和111億韓元。一審法院同年10月判處李明博15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130億韓元,追徵犯罪所得82億韓元,李明博不服判決並提起上訴,並於2019年3月獲准保釋至今。

此外,法庭認定李明博收受友利金融控股公司前會長李八成和前議員金昭南賄賂共4.1億韓元,較一審減19億韓元;收受韓國國家情報院特殊活動費的金額也由7億韓元減少至4億韓元。而就涉嫌收受前國家情報院院長元世勳提供的10萬美元賄款、脫逃DAS公司法人稅31億韓元、濫用職權以及違反《政治資金法》和《總統記錄物管理法》等,二審法庭維持一審有罪判決。

法院在宣告判決後表示,被告人曾為國家元首和總統,非但不能受賄,還有義務管理監督其他公務員。然而其本人受賄金額巨大,收受方式隱蔽,且始終否認自已罪行,歸咎於他人,毫無反省和悔改之意令人遺憾。

(JTBC News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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