愛國愛港是法律嗎?

愛國愛港是法律嗎?


台灣反服貿的佔領進行得如火如荼,香港本地新聞卻好像一池死水。今天看到一則不算驚喜的新聞,久違了的前國務院港澳辦主任魯平談到香港未來特首選舉條件,說:「如果一個中國公民,只是愛祖國悠久歷史和優秀文化,但就不愛實行社會主義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仍然不是真正的愛國者。而行政長官必須是愛國者,《基本法》內有明確規定。」

《基本法》內有明確規定,真的嗎?小妹不禁狐疑,中共收回香港那年,小妹專程去長沙灣政府合署拿了一本《基本法ABC》閱讀,記憶中好像沒有提過特首必須是愛國者啊?於是本着「打爛沙盤問到篤」的心,上網查找《基本法》原文,按下 Crtl + F,鍵入「愛國」二字──

「找不到指定文字」

呵呵,原來《基本法》根本沒有寫過特首要愛國,還好我懂得用搜查功能才沒有上當呢!正要把這個大發現 Post 上 Facebook 的時候,轉念一想:新聞中經常聽到人們說甚麼「立法原意」,會不會是《基本法》沒有直接寫明「愛國」,而用了類近的描述呢?Post 出來後被萬能的網友指正,豈不是丟臉極了?衹好放棄搜查功能,老老實實地細閱條文(如果在學時我有這麼認真,可能早就當上十優狀元了)。覺得最有可能的描述,就是第四十三條第二句:「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依照本法的規定對中央人民政府和香港特別行政區負責。」

但這也說不通啊,「依照XX的規定對YY負責」,也不代表「愛YY」啊。香港的父母必須「依照《未成年人監護條例》的規定對未成年子女負責」,但負責不等於具有付出愛的義務,不愛子女的父母亦非罕見吧?香港的駕駛人士必須「依照《道路交通條例》規定對行人負責」,難道司機又愛上行人了嗎?

由此可見,既然《基本法》根本沒有規定特首愛國愛港,那麼,祇能理解成政治需要,而不是法律條文吧。

那麼,「特首必須愛國愛港」一說,又是從何而來的呢?小妹又再尋根問底,在Google鍵入「特首必須愛國愛港」搜尋一番(再說一遍,如果在學時我有這麼認真……),搜尋結果除了文首魯平的話外,還有:

中國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主任喬曉陽說,香港特首必須「愛國愛港」,對抗中央的人不能勝任。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張德江早前提出的「三個符合」中,包括了特首必須由愛國愛港人士出任的要求。


喬氏、張氏的話,使許多香港政客如梁愛詩范徐麗泰劉慧卿李卓人等等都忙着出來評論,圍繞着「愛國愛港」一詞打轉,使小妹大惑不解。為甚麼如此大費周章呢?誠然,喬氏、張氏是大人物,但終究「愛國愛港」只是他們的說法而已,至少在此刻,「愛國愛港」並未成為法律。香港不是法治社會嗎?所謂法治社會,就是依據條例執法,個人的說法、態度,不能成為行使法律的依據。簡單一點說,你因為違例泊車上庭,法官不可以說句「你生得好似我個ex,我要加你刑。」就將你的罰款由$320增至$3,200。

如果幾個人說了幾句話,並未成為法律,香港人就要自我審查、投鼠忌器,這是甚麼意思?難道香港這麼快就跟大陸接軌,人治凌駕法治了嗎?


(照片由作者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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