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樂死的人權爭議──淺談西方兩國的法院判決

安樂死的人權爭議──淺談西方兩國的法院判決


最近一位身患末期癌病的市民,難耐痛苦而跳軌自殺,再次掀起關於安樂死的討論。其胞兄方先生受訪時說:「嗰啲讀壞書嘅人,成日喺度話有人道,咩人道,日日要人受苦,晚晚冇得瞓,周身痛,呢啲真係冇人道。冇得醫嘅點解唔畀佢死,你虐待緊人啊,細佬佢真係唔想再受苦,亦唔想連累屋企人。」

方先生言簡意駭,道出了末期病人的苦況,也說明了安樂死的意義。不過,目前香港法律禁止安樂死和協同自殺(即容許其他人將自己殺死)。除非政府立法,並獲得議會通過,否則餘下的唯一途徑,便是司法覆核。透過法律行動,說服法院有關禁止安樂死和協同自殺的條例違反人權。

不過,此路亦有多重難關。首先,即使獲批法援,法律程序仍然需時,對病人及家屬來說,心裡負擔可謂百上加斤。另外,覆核未必成功。環顧西方各國,安樂死和協同自殺極具爭議,在大部份國家仍屬非法。提出覆核者眾,但有輸有贏,各國判決迴異。原因在於各自的社會文化、憲政制度不同,因而對相關人權的理解並不一致。我試舉兩例,言明人權案件的複雜性,最後簡單分析一下香港的情況。

英國法院議題極具爭議應交還國會決定

英國跟香港一樣,有明文法例禁止了安樂死和協同自殺。 二十年來,英政府向國會提交過五份草案,嘗試合法化協同自殺,全部都被否決。同時,不少英國人以各種人權法的理據,嘗試說服法院允許協同自殺,但一一受到駁回。

最新的案例,是去年的 Nicklinson 案。Tony Nicklinson 自2005年中風後,患上了閉鎖症候群,雖然他意識清醒,但全身的隨意肌肉全部癱瘓,即使有意自殺亦無能為力。他以《歐洲人權條約》的第二章的生存權(Right to life)為理據,提出他有死亡權(Right to die),而且有關禁止協同自殺的法理違反人權。

可是,高等法院拒絕了他的申請。Nicklinson 聞知判決後,健康狀況急轉直下,最終因肺炎離世。他的家人為了擊倒法例,上訴至最高法院,然而,九位最高法院的大法官,以七比二駁回上訴。理由是協同自殺一事極具爭議性,涉及的政策影響重大,尤其是允許協同自殺後,將有可能被濫用,變相貶低了生存權。因此,如此深遠的變革,應交給國會,由法院帶頭並不適當。

這個判決,實在相當保守,因為七位法官均認為,法庭沒有權力審議案件。面對敏感議題(例如反恐),這是英國法庭慣常的做法。不過,屬於少數派的法官 Lord Kerr 則認為,在此案中法官必須履行審案的責任,捍衛人權;有些敏感議題,在容易受到民意左右的政治舞台上,反而未能得到妥善的解決,反之,獨立於政治的法官,則可以無畏無懼的作出正確的決定。然而,英國法庭普遍傾向保守,儘管 Lord Kerr 的講法十分合理,此說亦難成主流。

加拿大法院禁止協同自殺罔顧人的尊嚴及自主違反了生存權

相比之下,加拿大的最高法院便開明多了。今年二月,最高法院於 Carter 案中裁定,加拿大全面禁止協同自殺的法例,違反了憲法第七條的生存、自由及安全權(Right to life, liberty and security)。

值得留意的是,今次上訴人之中,除了希望可以安樂死的病人 Gloria Taylor 之外,還有執業醫生。他們成功指出,他們要求法庭承認的,並非不受限制的協同自殺,而是「連醫生都不得執行協同自殺」這一點違憲。此說獲得法院接納。加拿大的法官們認為,法例奪取了病人遁醫學途徑得到解脫的機會;病人一是以極之危險的方法自殺,一是讓病情惡化而死,這是個極之殘忍的決擇。因此,法例將那些末期病人,置於難以承受的痛苦之中,也即侵犯了他們的尊嚴、自主,乃至人身自由。

加拿大法院的判決,跟英國另一顯著分別,就是各自對「社會爭議」的看法。他們強調,焦點應該放在案中病人的尊嚴及自主的權利;改變法例有何深遠影響、社會上的意見分歧如何處理,當另作考慮,不應與個人權利混為一談。這是開明而合符法理、又不失人權精神的判決。

香港又如何

每一天,很多末期病人,都在全港各大小醫院裡受著煎熬。除了病人正在受苦之外,旁邊的家屬亦承受著巨大的心理壓力。安樂死合法化,正視人的尊嚴,是人類面對死亡、痛苦的勇敢一步 。個人觀察,香港社會對安樂死或協同自殺的看法,並不如外國般兩極。除了部分基督宗教的信徒之外,普遍對此都無太大反對。

雖然《基本法》有保障生存權,但目前為止,香港仍未有案例。倘若有人提出覆核,以上兩案定必得到參考。到時候,香港的法院將如何考慮?一般來講,香港法院傾向跟從英國案例,再者,法院將爭議性議題交付立法會,也是時有之事。因此,跟從與否的關鍵,在於代表病人的大律師將如何說明案情。若然他能夠指出香港與英國兩地社會環境的不同之處,從而減輕法官對爭議性議題的擔憂,便可望引導法官考慮加拿大案的分析,深入探討人權法的應用。

然而,一了百了的辦法,始終是由政府提出立法,容許安樂死及協同自殺。可惜,以現時的政府的窩囊作風,連諮詢、研究的動力都未必有,遑論提出立法了。如是者,無可奈何地,可行的選擇便剩下勞民傷財的司法覆核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