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50萬元向商人提供協助 警長判囚18個月須交還賄款

貪50萬元向商人提供協助 警長判囚18個月須交還賄款


廉政公署早前落案起訴一名警長,控告他接受賄款50萬元,在一宗三合會社團追債調查中協助一名商人,被告今日(4月1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入獄18個月。
  
53歲警長李鴻發早前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接受利益罪名成立,暫委法官陳永豪判刑時斥責被告利用其警隊內的人脈關係犯案,影響市民對警隊的信心及期望,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法官並頒令被告須向政府歸還50萬元,即被告涉案收受的賄款。
  
案情透露,被告於案發時為東區警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長。他於2019年2月經嫂嫂的弟弟介紹而認識一名商人。該名商人與他人有財務糾紛,商人的家人其後懷疑遭該人士追債騷擾,包括收到追債信件。商人報警求助但未獲調查處理。
  
被告同月向東區警區一名專責調查追收債項案件的警長提供資料,指該人士為三合會社團收數集團成員並與上述騷擾有關,要求該警長將事件呈報有組織罪案及三合會調查科。
  
被告於同年3月,先後催促該警長向警方呈報資料、透過任職懲教署一級懲教助理的兄長取得該人士的服刑記錄,以及要求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查明該人士的住址。他於同年4月底再向另一刑事調查隊一名警員提供該人士身份證的相片,要求對方協助找出該人士的住址。
  
廉署早前接獲貪污投訴後展開調查,發現被告嫂嫂的弟弟於同年4月底向他簽發一張金額50萬元的支票,而該支票於同年7月5日存入被告的個人銀行戶口,作為被告向該商人提供協助的誘因或報酬。被告訛稱該50萬元是他大哥向他作出的一筆貸款。
  
案件編號:DCCC 688/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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