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爆牙眼睛大小指被告是犯案人 法官判魚蛋革命男子暴動縱火罪成

以爆牙眼睛大小指被告是犯案人 法官判魚蛋革命男子暴動縱火罪成


2016年農曆新年年初一在旺角發生的魚蛋革命,一名男子被控暴動罪及縱火罪的案件,今日(4月3日)在區域法院判決。法官指出,證人提供的照片極清晰,極具參考價值,而且能認出被告的特徵,而從控方提供的照片,認為被告容貌特徵包括「「爆牙」及眼睛大小,與犯案人相似,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故判被告2項罪名成立,需即時監禁,等待下星期一判刑。

法官郭啓安在判決時表示,被告不是在案發現場被拘捕,而是在17日後在寓所大堂被捕,從案發時現場照片所見,涉案人士有戴眼鏡及帽,而被告被捕時並沒有戴眼鏡,指本案關鍵是如何能舉證犯案者就是被告。

法官指出,證人外籍男教師Mein Smith是業餘攝影師,用專業攝影機將騷亂情況拍下,而證人照片極清晰,極具參考價值,證人並能在庭上表示認出犯案人特徵。他又指,控方呈上被告不同時期及不同角度的照片,令法庭可以比對辨認被告的容貌,稱留意到被告口部放鬆而將開時,上面門牙有突出俗稱「爆牙」或「哨牙」﹐加上其他容貌特徵,例如臉型瘦削、照片中見到犯案人眼晴大小,與庭上被告人十分相似,認為被告就是犯案人,分別只是沒有戴眼鏡。

法官最後裁定被告2項罪名成立,需即時監禁,等待下星期一判刑。

案情指,2016年2月9日在旺角發生騷亂,被告在豉油街及花園街交界附近,與其他人參與暴動以及無合法辯解下,用火損壞一輛的士。被告在同月26日,在寓所大堂被警方拘捕。後來被告被控暴動及縱火罪,案件在3月22日作結案陳詞,控方當時指被告在案發後更換八達通,並且沒有再戴眼鏡,是為了隱藏身份。而辯方認為,更新八達通可以有很多原因,如果以這些行為指被告就是犯案者,是推理小說才會出現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