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刊憲 末期病院友離世不需呈報死因庭

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刊憲 末期病院友離世不需呈報死因庭


政府今日(4月5日)刊憲,訂明《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第504章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第174章公告》)將於6月3日實施,讓居於院舍的末期病人更易選擇在居處離世。

今日刊憲的為《〈2023年死因裁判官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生效日期)公告》和《〈2023年生死登記條例(修訂附表2)公告〉(生效日期)公告》。該等公告訂明《第504章公告》和《第174章公告》內的條文由6月3日起生效。從該日起,於院舍離世的院友生前如被診斷患有末期疾病,亦在離世前14日內曾接受一名註冊醫生的診治,其死因證明書註明死於自然原因,則該死亡個案便不需呈報死因庭。

為配合相關法例修訂,社會福利署將向殘疾人士院舍和非護養院的安老院舍發出工作指引,並為院舍員工提供包括生命晚期照顧在內的訓練,協助院舍實施在居處離世的安排。

兩份有關生效日期的公告於下周三(4月10日)將按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提交立法會省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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