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高級督察稱未收到法庭正式離婚令,繼續以低於巿值租金,佔用已婚紀律部隊宿舍長達8個月。他被控一項欺詐罪,昨日被裁定表證成立,今日(5月10日)在西九龍法院再提堂時,裁判官斥被告稱要收到正式離婚令才是離婚生效的說法,是「荒天下之大謬」,又指暫准離婚令注明沒有反對下,6星期後就會成為絕對離婚令,認為被告只是藉口繼續佔用已婚紀律部隊宿舍,裁定罪名成立,判囚6個月,但獲准保釋等待上訴。
47歲被告劉承聰,為高級督察,隸屬水警部門。他被控一項欺詐罪,他辯稱,因為一直未收到法庭寄出的絕對離婚令,認為收到命令後,離婚才正式生效。但裁判官直斥其說法是「荒天下之大謬」,稱被告大學畢業,又懂閱讀英文,應明白條文,不可能白等8個月。
裁判官認為,一個法令的生效時間是以頒布一刻作準,而非以收到手上時作準,這是常識,有大學學位的被告無可能不知道。他又指,在沒有反對下,暫准離婚令在6個星期後會自動變成絕對離婚令,這點亦寫在暫准離婚令上,在盤問下被告亦承認知道這點。裁判官認為,被告只是找一個說法,稱收不到絕對離婚令,藉此可以以低於巿值租金,繼續佔用已婚紀律部隊宿舍。
裁判官最終裁定被告罪成,且因知法犯法,判處監禁6個月,但准許被告保釋等候上訴。
案情指,事發在2011年9月,據警察宿舍組助理文書潘子冰供稱,警隊高級督察劉承聰曾詢問潘有關離婚後的宿舍安排,潘指離婚後一個月內必須遷出。潘其後多次聯絡被告跟進,惟劉承聰聲稱仍未收到法庭的正式離婚通知,潘建議他向法庭查詢,最終被告於10月通知宿舍組已收到法庭通知,而他的正式離婚日期為同年1月。
但法庭於2010年底時已發出暫准離婚令,劉承聰在之後3至6個月再收到絕對離婚令,並向宿舍組查詢。在案件中,劉承聰以低於巿價的租金,租住已婚紀律部隊宿舍長達8個月,令政府損失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