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國務院近日向美國國會提交的《香港政策法報告》提及,行政長官「按照中央政府的指令」("at the behest of the Central Government")在2017年10月拒絕一個由美國政府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
行政長官辦公室今晚(5月31日)發聲明,指該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對美國國會提交的報告載有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聲明率先提到,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港府重申,特區與中國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中國移交逃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聲明重申,特區政府在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第6(2)條,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
行政長官辦公室今晚(5月31日)發聲明,指該表述意指行政長官在該個案的決定並非按照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及協定的方式作出,特區政府對美國國會提交的報告載有不確的表述表示深切遺憾。
聲明率先提到,移交逃犯的個別個案不宜公開討論。港府重申,特區與中國現時沒有移交逃犯安排,因此從沒有向中國移交逃犯,特區政府依照香港法律處理任何個人的出入境事宜。
聲明重申,特區政府在收到每一個由其他司法管轄區提出的移交逃犯要求後,行政長官必須先發出授權進行書,以使該要求獲進一步處理。根據《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第6(2)條,是否發出授權進行書完全由行政長官決定,而行政長官作出決定時會徵詢律政司的意見。為符合《逃犯條例》(香港法例第503章)的規定和履行適用的雙邊協定,行政長官只會在全面考慮每個個案的相關事實和情況後方會作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