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局局長李家超今日(7月17日)中午會見傳媒,指收到警方社團事務主任建議,指有合理理由相信,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眾安全和公眾秩序下,希望保安局局長行使《社團條例》151章8條行使權力,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李家超指這是公眾關注的事,並強調現時未有決定。
保安局局長李家超指,會按照《社團條例》151章8條第3款,給予香港民族黨21日作書面申述。他強調現時未有決定,不適宜回應事件,待21日後或收到香港民族黨書面申述後再決定。
今次是97年後首次引用相關條例,李家超強調就算民族黨未有申請成為社團,社團事務主任一直有留意各個案發展,適當時候引用條例,強調建議合理及謹慎。
根據《社團條例》,如社團事務主任合理地相信禁止任何社團或分支機構的運作或繼續運作,是維護國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或保護他人的權利和自由所需要者;或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是政治性團體,並與外國政治性組織或台灣政治性組織有聯繫,社團事務主任可建議保安局局長作出命令,禁止該社團或該分支機構運作或繼續運作。
(圖片來源:直播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