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19年以電筒照射警員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維持原判

少年19年以電筒照射警員 律政司終極上訴得直維持原判



一名案發時16歲的男子,被指2019年參與抗議《禁蒙面法》,期間以電筒照射警員,早前被裁定非法集結罪成,判入勞教中心,男子在高院上訴得直。而終審法院今早(7月23日)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男子需判入勞教中心。

男生早前在高院上訴得直,獲撤銷定罪及判刑,而律政司提出上訴,終審法院早上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恢復原審裁判官對被告作出的定罪裁決及刑罰,被告需在勞教中心服刑。

麥姓被告被控在2019年10月7日,在黃大仙連同其他人非法集結。律政司指,被告從其他人手上接過電筒,反映是集結一同行事,不同意高院上訴庭指,被告可能出於貪玩而使用電筒的講法,獲批准上訴至終審法院。

案件編號:FCCC 6/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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