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區諾軒參選站台獻唱涉舞弊 黃耀明自簽2千守行為18個月

為區諾軒參選站台獻唱涉舞弊 黃耀明自簽2千守行為18個月


歌手黃耀明較早前涉嫌於2018年立法會香港島補選期間,參加候選人區諾軒的造勢晚會並演唱兩首歌,而廉政公署拘捕,與正在服刑的區諾軒同時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案件今日(8月5日)在東區法院提堂。

控方在庭上表示,明白控罪行為嚴重,惟本案案情較輕微,考慮過黃耀明的背景及他對案件的態度之後,同意辯方提出以自簽保守行為處理本案。

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下令黃耀明自簽港幣兩千元,以及守行為18個月,期間必須保持公眾安寧、行為良好,不可再干犯與選舉舞弊相關的罪行。

被告區諾軒(34歲,學生)及黃耀明(59歲,歌手),被控在選舉中向他人提供娛樂的舞弊行為,違反香港法例第554章《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2(1)(a)條及第6(1)條,指兩人於2018年3月3日在香港,在2018年立法會補選中作出舞弊行為,即為另一人提供娛樂,以誘使該另一人在該選舉中投票予該區諾軒。

案件編號:ESCC1680/2021

(圖片來源:熱血時報編採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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