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修例針對遺失身份證選民 報失紙加護照可領選票

選管會修例針對遺失身份證選民 報失紙加護照可領選票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附屬法例的5條修訂規例,將於星期五(8月10日)刊憲,修例後准許遺失香港身分證的選民,可在出示警署報失紙及載有其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後,便可領取選票,而毋須同時出示其香港身分證紙張本副本。

選管會表示,現時選民若未能出示其身分證明文件正本以領取選票,可提供其證明已向警務人員報告該人的身分證明文件已遺失或毀掉的文件,亦即警署報失紙,連同載有該人姓名及照片的有效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的正本,以及顯示其姓名、照片及身分證明文件號碼的身分證明文件的紙張本副本。
  
選管會發言人解釋,他們注意到現時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即選民的姓名和香港身分證號碼,可與有關護照或相類旅行證件顯示的資料,以及正式選民登記冊的相關記項,作核對之用。此外,向警方提供虛假資料屬刑事罪行,因此認為警署報失紙載有的資料真確性理應可靠。
  
另一方面,現時就發出選票而言,選舉法例參照有關的選管會規例或主要條例就「身分證明文件」所作的定義。為了令條文更清晰,即將刊憲的修訂規例建議在有關條文中對「身分證明文件」的提述修訂為對該等文件的具體提述,清楚訂明投票站主任或投票站人員(視情況而定)向選民發出選票時,可接受的身分證明文件,即香港身分證及入境事務處發出的豁免登記證明書。
  
修訂規例10月10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視乎有關審議程序,修訂規例12月10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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