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里之行 始於足下 訂立政黨法刻不容緩

千里之行 始於足下 訂立政黨法刻不容緩



現時香港政團之多,可謂五花百門,任君選擇,由反共至親共,由高舉社會主義至資本主義,由標榜法治至以民生為本,然而在香港,根本未有任何法例對政黨作出監管。而因政黨法尚未訂立,各政黨只能根據《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註冊成為公司或社團,而絕大部份政黨,因為方便運作,都是以《公司條例》註冊。但《公司條例》本為監管商業機構而設,根本無法對政黨作出正當監管。所以不論是日常運作,還是財政來源,政黨皆欠缺透明度。而近日泛民政黨再次捲入政治捐獻醜聞中,讓不少人都認為,訂立政黨法已是刻不容緩。

政黨法之訂立,不在於公開政黨財政來源,或是對政黨施加限制,而是通過制訂相關法例,規範政黨之組織、活動原則、職權、以及在國家或地區政治中的地位和功能,讓政黨受到監管之同時,也能保障一些小黨之生存。早在十多年前,香港立法會已就訂立政黨法作出商討,當時特區政府以政黨仍在發展階段為由,反對立法。有關當局指訂立政黨法,反而會窒礙政黨運作,不利政黨發展,以《公司條例》或《社團條例》規管,便已足夠。但歸根究底,當然是北京不放心讓香港發展本地政黨政治。

事實證明,缺乏適當法例規管,香港政黨在日常運作中,便真的只會變成為商業機構,事事著眼於成本效益,對公眾問責或增加透明度毫不重視,才導致今時今日,市民對政黨仍是缺乏信任。反之在國際社會,政黨法本就是國家法律體系組成的一部分,如美國、加拿大和德國等地,政黨必須按年公布帳目,列明年內的財政來源和用途。而德國、英國和新西蘭等國家,政黨也須向有關當局作出選舉機構登記,才有資格參選。有些國家更會對政黨派出候選人參選的選拔程序作出規管。

現時世界不少國家,都有訂立專門規管政黨的政黨法。以俄羅斯為例,俄國上下議院在2001年6月通過實施《俄羅斯聯邦政黨法》,條文共有48條,相關條文主要是認可俄羅斯政治多樣化與多黨政治之存在。不論各政黨之意識形態、宗旨與任務,皆由國家保障,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並確保各政黨之權利與合法利益。

西班牙更將政黨的存在,寫入憲法之中,再訂立專門的《政黨法》來規範政黨活動,但西班牙的《政黨法》僅對政黨之登記、資格審理、組織與運作、解散以及補助等作概略性規範。對政黨之設立、綱領、章程、權利與義務、資產等,是採用以另一條《政治社團權利法》來規範。而在選舉及政府補助方面,則以《普選制度組織法》及《政黨資助法》來規管。

至於德國,政黨的成立及宗旨被寫入國家《基本法》,當中表明任何人皆有自由成立政黨,而且政黨內部程序須符合民主原則,政黨之財政來源與運用必須公開。如政黨追求之目標及黨員之行為,妨礙或違反自由民主之基本原則,或是危及國家之存在,即屬違法。而政黨的宗旨,則是協助凝聚民眾之政治意志。直至1967年,德國才正式通過《政黨法》,進一步規範《基本法》所觸及的政黨內部民主、政黨財務、以及政黨查禁等。德國其後又多次修訂《政黨法》,主要涉及政黨財政來源及國家經費補助等問題。

也有一些國家,沒有專門訂立政黨法,只以憲法和其他法律、法規或條例,來對政黨作了規範,如阿爾及利亞及葡萄牙。而一些較專制的國家,更會訂立一些《政黨法》,來保障統治階級所需的政黨制度,例如緬甸。如特區政府訂立政黨法,可參考的國際實例可謂多不勝數,而且可先行通過一些較為基本的,如登記、財政記錄、以及選舉規範等。至於一些較具爭議的,可日後才加入或作出修訂。現時香港之選舉制度,根本不利政黨發展,如立法會選舉以比例代表制進行,兩黨政治難以產生,另外《基本法》更規定,行政長官不能屬於任何政黨,也讓執政黨無法出現。也因政府未有提供補助,香港政黨資源有限,無法吸引一些有抱負的精英加入,造成大部份政黨都有青黃不接的情況出現。但是千里之行,始於足下,只有儘快制訂專門的政黨法,才能讓香港的政黨政治,重歸正路,並逐步改變市民對政黨的負面看法,而修改選舉制度及重寫《基本法》,更是必需的。

(原文刊於第二十二期《熱血時報》,於2014年8月17日免費派發。 請支持文化抗共,訂閱《熱血時報》: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egform


讀者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