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錦滿將圖書下架被控盜竊案 裁判官押後9月19日作裁決

鄭錦滿將圖書下架被控盜竊案 裁判官押後9月19日作裁決


熱血公民副主席鄭錦滿,被指去年在圖書館將書架上的9本殘體字書下架,並拍片呼籲公眾以自己方式將殘體書下架,他後來被警方拘捕,並控以盜竊罪。案件今日(8月25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結案陳詞,控辯雙方結案情詞後,裁判官宣布將案件押後至9月19日早上9時半裁決,被告以原有條件擔保外出。

控方在庭上表示,辯方依賴的盜竊罪第3條,即被告沒有意圖令他人財物(圖書)永久消失作為辯護理由,但這並非辯護理由。控方稱,被告不打算事後通知館方他收藏的圖書,並知道圖書有可能不會失而復得,亦不知清潔工人如何處理,亦因垃圾桶構造,不會發現書。

控方認為,被告打算帶走圖書,已構成盜竊罪,如同超市盜竊。控方指,就算是惡作劇,但明知物主可能不能尋回的情況之下,算是剝奪他人的所有物,而公開有關行為不等如沒有犯罪意圖,情況等如非法集結、扔磚一樣,公開與否不是重點,亦與犯罪意圖無關,控方強調,目的與意圖是不同。

辯方結案陳詞時表示,圖書的磁力裝置沒有損壞,圖書亦沒有帶出圖書館,而一般盜竊可能會以錫紙包著贓物。辯方又指,拍片上網,將圖書所在說出來讓人知道,其他人一定會找到,事實上工作人員就是這樣尋回圖書,強調被告的意圖並非盜竊,而是政治宣示。

辯方指出,案件罪名是盜竊,不是企圖盜竊,事實上案件未能構成盜竊行為,因為是不可能有相關行為。辯方認為,被告所謂銷毀圖書的意思,抽空地說是毀滅,但實際意思是將書放在片段中的地方。

2016年初,鄭錦滿被指到圖書館將殘體字圖書下架,並拍片呼籲巿民以自己方式,將殘體字圖書下架,他事後被警方拘捕,在今年3月被起訴盜竊罪。

早前法官在庭上詢問鄭錦滿舉動,是表達甚麼訊息,鄭錦滿指,希望公眾知道殘體字的書,自2005年開始,已經增加了60萬本,並希望公眾以自己方式下架,令殘體字書從書架拎走,令其他人不容易見到這些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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