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今日(9月18日)公布,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經已修訂,由明日起,已在香港以外的地方與合資格保證人根據當地有效的法律締結了同性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民事結合、「同性婚姻」、異性民事伴侶關係或異性民事結合的一方,而該身分是締結當地機關合法和官方承認的,將會合資格申請受養人簽證或進入許可來港。
除上述的修訂外,受養人政策的所有其他原有申請資格維持不變。
政府發言人表示,因應終審法院在今年7月4日就QT訴入境事務處處長一案所作出的判決,審慎考慮了受養人政策的目標,以及判案書中闡述的法律原則,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受養人政策。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非本地受養人來港的入境政策,不改變「配偶」在該政策下的定義,也不影響政府任何其他政策或現行香港法律下各項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