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指即日起民族黨為非法社團 上訴期間命令仍然有效

李家超指即日起民族黨為非法社團 上訴期間命令仍然有效

香港特區政府今早(9月24日)刊憲,保安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命令在憲報刊登即日生效。 

李家超表示,在申述期過後,收到有關人士申述,並在考慮助理社團事務主任的建議和香港民族黨的申述後,決定基於維護國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以及保護他人權利和自由的需要,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即香港民族黨即日起是一個非法社團。 

李家超續指,香港民族黨的綱領、計劃和行為危害國家安全,他指民族黨過去曾表示會使用武力甚至武裝革命,滲透社會各界,去爭取香港獨立,雖然他們早前曾表示會以非暴力去爭取港獨,但民族黨又曾不排除使用武力,故保安局不能將事情作政治口號,而忽視有關宣傳對社會的危害。過去民族黨經過宣揚仇恨和歧視在香港的內地人,表示會用盡一切辦法使香港獨立,故認為有關行為和言論危害國家安全,決定禁止香港民族黨運作或繼續運作。 

被問到在Facebook上like或share香港民族黨專頁的帖文是否違法,李家超未有正面回應,僅指會根據《社團條例》及其他條文,按實際情況決定。至於香港民族黨在三十日內上訴期仍然活動是否違法,李家超表示在此期間保安局長命令仍然生效,直至行政長官處理上訴完結,而執法部門可以即時行動。 

根據《社團條例》,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而就算非屬社團幹事,任何人只要是成員、或以此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所屬社團集會、向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等,初次定罪也可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不屬社團成員,但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佔用或控制地方舉行集會,初次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若有人欲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也可被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圖片來源:NOW新聞截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