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逾12萬現金入境須申報規定 本月16日起嚴格執行

攜逾12萬現金入境須申報規定 本月16日起嚴格執行



香港海關提醒市民,將於下星期二(10月16日)起嚴格執行《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根據條例,經指明出入境管制站抵達香港的人士,如帶有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即其總值高於12萬港元,須使用紅綠通道系統下的紅通道,向海關人員作出書面申報。 


即將離開香港的人士,或在指明管制站以外地方抵達香港的人士,則須在海關人員的要求下,披露是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如有的話,須作出書面申報。

進口或出口同一批次屬貨物的大量現金類物品,須利用海關網上的「現金類物品申報系統」,預先向海關作出申報。

違反條例的申報或披露規定者,最高可處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兩年。

為協助市民、遊客及相關業界遵從新措施,海關於條例生效起的首三個月設立寬限期,對初次違反有關申報或披露規定的人士,盡量以書面警告處理。

截至上星期日,海關共處理6697份申報,包括4294份旅客作出的申報及2403份就貨物作出的申報,並發出了20份書面警告,包括18份向旅客發出的警告及兩份就貨物發出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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