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民族黨遭取締上訴期今屆滿 李家超指目前未收到上訴

香港民族黨遭取締上訴期今屆滿 李家超指目前未收到上訴

政府於上月24日刊憲,保安局長李家超行使《社團條例》第8(2)條賦予保安局局長的權力,命令禁止香港民族黨在香港運作或繼續運作,而一個月之上訴期限今日屆滿,保安局長李家超表示,目前未收到上訴,一切會按法律行事。 

根據《社團條例》,任何非法社團的幹事以及管理或協助管理非法社團的人,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3年;而就算非屬社團幹事,任何人只要是成員、或以此社團成員身份行事或參加所屬社團集會、向社團付款或給予援助等,初次定罪也可處罰款2萬元及監禁12個月。  

不屬社團成員,但明知而容許非法社團或非法社團成員佔用或控制地方舉行集會,初次定罪可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12個月;而若有人欲協助管理非法社團,也可被處罰款5萬元及監禁2年。

跟進報道:
陳浩天就民族黨被禁運作提上訴 要求特首等9人避席
http://www.passiontimes.hk/article/10-24-2018/488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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