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毓民襲擊梁振英罪成囚兩周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黃毓民襲擊梁振英罪成囚兩周 獲准保釋等候上訴


黃毓民於2014年7月3日,在行政長官答問大會中涉嫌向梁振英掟杯,被控「在香港襲擊梁振英」,案件自去年8月20日提堂後,經歷數十天的審訊後,上星期被判罪成,今日(10月25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裁判官判黃毓民監禁兩星期,但准以5000元保釋上訴。

裁判官朱仲強以陳德章3年前在地區諮詢會向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擲蛋案為例,去解釋判刑理據,裁判官指玻璃杯比雞蛋傷害大,但該案被告預先帶雞蛋,所以不同;但始終係暴力行為,指黃毓民為公眾人物,認為此風不可長,故法庭認為罰錢是不適合,而事件無傷人,不存在緩刑考慮,故判黃毓民監監禁兩星期。

裁判官在上周宣讀判詞時指,過去梁振英曾經有一件民事訴訟案,該案法官指梁振英口供不可信,但沒有指梁振英說謊。至於本案,裁判官有留意梁振英神情,認為梁振英可信。根據影片證據,裁判官認為被告雖有與人接觸,但不阻礙被告用力掟出水杯,被告是掟向梁振英,認為當時被告右手活動自如,被告從心控制水杯,裁判官認為被告刻意掟出水杯,而掟紙掟杯方向一樣,不存甩手的可能性,雖然無掟中人,蓄意掟杯,構成襲擊,故判黃毓民罪成。黃毓民就表示:「議會抗爭無罪。」,並會上訴。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