衞生署控煙酒辦公室將於11月30日開始執行《2018年應課稅品(修訂)條例》,新法例禁止任何人不論是透過當面或遙距分發之方式,向18歲以下的未成年人士售賣和供應令人醺醉的酒類,以及禁止以銷售機售賣酒類飲品。
新法例中所指令人醺醉的酒類,是指含多於1.2%乙醇之酒類,並適合或擬作為飲品飲用的酒類。如透過當面分發,例如在超級市場、酒品店、便利店等處所或店鋪內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須以中英文在當眼處展示法例規定的訂明通知。
如透過遙距分發,例如以短訊、群組簡訊、網站、電話或郵寄等形式售賣或供應酒類飲品,則必須以合理及清晰可閱的方式展示訂明通知,或以錄音播出或口頭讀出訂明通知的內容。不遵守新規定者,一經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25,000元。
控煙酒辦公室主管李培文醫生表示,新法例旨在防止青少年接觸酒類,減少酒精相關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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