駁斥劉山青的國會縱火案論

駁斥劉山青的國會縱火案論


中國民運人士、社民連成員劉山青19日在《852郵報》發表「暴力衝擊立法會與德國國會縱火案」一文,筆者閱後頓感此文嚴重扭曲史觀,有誤導讀者之嫌,故特此撰文一篇,以澄清史實。

國會縱火案的歷史背景可以追溯到1932年的德國國會大選,當時希特拉領導的納粹黨取得國會三分之一議席,是當時取得國會最多席位的單一政黨,時任總統興登堡在種種政治壓力下,極其不情願地委任希特拉為總理。但野心勃勃的希特拉對此並不滿足,他期望可以全面奪取魏瑪共和國的權力,以實現納粹黨一黨獨裁。

為此,納粹黨策劃或利用(是策劃還是利用這一點史學上有爭議)了國會縱火案事件,以境內外的共產黨分子意圖合謀顛覆德國為理由(事實上,在整個1920-30年代,德國境內以台爾曼為代表的共產黨派,確實有在蘇聯操控的共產國際支持下,不斷在境內發動工人運動籌謀革命,以圖建立共產政權),脅迫總統興登堡根據魏瑪憲法第48條,在縱火案翌日即1933年2月28日,先行頒布了國會縱火案法令(Reichstagsbrandverordnung),這道法令取消了許多魏瑪憲法原本保障的公民自由和政治權利,大量共產黨派和左翼黨派被納粹當局取締,成員遭到逮捕。在共產黨和左翼政黨大量成員失去履政能力導致席位出缺的情況下,德國國會在1933年3月5日,即縱火發生後僅一週,便舉行國會選舉,納粹黨贏得過半議席,成為國會多數黨,在希特拉的恐怖手段和持續脅迫下,德國其他黨派相繼被逼與納粹合作,最終納粹黨在取得國會三分之二支持下,通過了惡名昭著的「解決人民和國家痛苦的法例」(Gesetz zur Behebung der Not von Volk und Reich),又稱授權法,對魏瑪憲法進行徹底修改,從實質上瓦解了國會制衡政府的能力,自此,希特拉領導的納粹黨已經全面廢止了魏瑪民主憲政,正式實現了納粹獨裁恐怖統治,並牽扯德國走向了對外侵略、種族滅絕的地獄之路。

國會縱火案是一場經典的獨裁野心家反撲民主體制的政變事件,劉山青的文章用縱火案比照香港日前的衝擊立法會,是極其不當的比較。1933年的魏瑪共和國已經是一個落實行憲,公民有普選權選舉總統和國會議員已達15年的憲政民主國家。而今日主權移交逾17年的香港依舊未完全落實行憲(基本法承諾的最終達致普選未能實現),公民也不具備自由選舉行政長官和立法會所有議席的權利。嚴格來講,香港迄今為止只能算是一個專權政體,離實現民主憲政差天共地。

共產黨要在香港通過類似國會縱火法令的法律,根本就不需要刻意製造事端或利用藉口,因為2003年的基本法廿三條立法,即訂立國家安全條例,本質上與縱火法令無異(限制民權自由,限制政黨活動)。受中共操控的建制派一向都在香港立法會盤踞多數議席(泛民只有三分之一,恰恰是縱火案發生前納粹黨取得的議席數),要強硬通過廿三條絕非難事(根據基本法附件二規定,政府提出的法案,如獲得出席會議的全體議員的過半數票,即為通過),根本就不用搞場大龍鳳,為己方增加議會議席,再謀求全面奪權(權一早已經牢牢掌握了)。

中共不需要在香港搞「國會縱火案」,就算真要找藉口,被北京官媒高調定性為「顏色革命」的「佔領中環」運動(儘管已經結束了,並且也從沒佔過中環),似乎比星期三凌晨衝擊立法會,更加有政治上的利用價值。畢竟,衝爛立法會建築已經發生過一次了,也不見中共在香港要搞什麼縱火法令,倒是最近高調重出江湖的梁錦松強調,香港沒有就香港基本法第二十三條立法,才導致今天的情況,並質疑為何香港政客可以「隨便收受外來資金」。

香港人無畏無懼,誓要衝破極權頑壘,在劉山青口中竟然成了獨裁者的幫兇,如此荒唐的論調,實在是其心可誅。


讀者回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