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偲嫣選舉舞弊案 押至明年2月底再審

李偲嫣選舉舞弊案 押至明年2月底再審

2016年參與立法會選舉落敗的李偲嫣,被廉署控以一項涉嫌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今早(11月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李偲嫣否認控罪,裁判官將案押至明年2月25日審訊。 

李偲嫣被控在選舉中作出舞弊行為罪,沒有遵從《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第19(2)條處置某些捐款,違反該條例第19(5)條。 

控罪指,54歲的李偲嫣涉嫌在16年7月24日至11月8日期間,身為候選人,沒有遵從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在收取她不知道姓名或地址的捐贈者,給予9項合共22530元的選舉捐贈後,沒有確保有關捐贈不會用於償付或分擔償付她作為候選人的選舉開支,及將有關捐贈給予屬公共性質的慈善機構或慈善信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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