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視為「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於12月9日恢復二讀,獨立議員黃毓民就草案草擬了903項修訂。
黃毓民認為,《版權條例》及該條修訂草案的中文文本皆出現錯誤用詞和生硬語法,或超過四、五十字沒有標點符號的長句,艱澀難明,認為一般人根本不能僅憑法例的中文文本理解法律條文,並指這種做法實際上違反了《基本法》和《法定語文條例》規定須以中文頒布法律的規定。
與被拉布拉倒的《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作比較,今次修訂雖然增加了數項豁免,只要是戲仿、滑稽、模仿、諷刺、引用的作品均可獲得豁免,惟大部分諷刺時弊的作品,例如舊曲新詞等都不獲豁免。至於被網民經常使用的電視及電影截圖,用戶必須作出確認聲明,清楚標識引用來源及相關資料,例如劇集、導演、編劇等,否則不獲豁免。今次修定還新加「傳播權」,管制所有以電子方式傳播的分享方法,在網上發表不獲豁免的二次創作作品,在修訂後屬犯法。
《2011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原定於2012年7月恢復二讀及三讀,但當時遇上立法會拉布,宣佈擱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