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籍女同志配偶簽證案 入境處獲准上訴至終院

英籍女同志配偶簽證案 入境處獲准上訴至終院


一名英籍女子,曾兩次向入境處申請以受養人身份,隨同同性伴侶來港被拒,她在司法覆核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早前裁定她勝訴。但入境處不服,提呈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認為,案件涉及重大、廣泛的公眾利益,故批出上訴許可。

英國籍女子QT與同性伴侶SS,於2011年在英國透過民事註冊結合,後來SS來港工作,而QT則申請以受養人簽證隨SS來港,但被入境處拒絕。QT之後申請司法覆核,在敗訴後提出上訴,上訴庭在9月底裁定QT上訴得直,並指入境處現時的處理方法,是間接歧視。

入境處不服裁決,決定上訴至終審法院,上訴庭批出上訴許可。上訴庭判詞指出,案件有3個問題值得討論,首先,香港現行法律不承認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同性伴侶不能在香港結婚,做法不構成歧視。但在香港因婚姻狀況,而有不同待遇,是否有一條絕對界線,判斷這是否涉及性傾向歧視。

第二個問題是,根據香港法律,婚姻有一定的特別權利及義務,而未婚人士或不被香港承認的婚姻關係,均不享有有關權利及義務。而根據海外法律而結合的同性伴侶,其中一方以受養人簽證來港,在入境政策上,是否屬婚姻關係中的特別權利和義務,這個亦可討論。

而第三個問題是,入境處有權向入境人士施加限制,對在外地承認的同性婚姻或民事結合的同性伴侶,有不同的處理方式。那應根據《基本法》及《人權法》的什麼標準,以制定適當的指標,平衡《基本法》及《人權法》及入境處處長的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