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中新通報機制加入時限 明年2月1日實施

港中新通報機制加入時限 明年2月1日實施


香港及中國就通報機制的新安排達成共識,並於今日(12月14日)簽署新安排的文本。通報機制的新安排將於明年2月1日正式開始實行,取代現有安排。

在行政長官林鄭月娥和公安部部長趙克志見證下,保安局局長李家超與公安部港澳台事務辦公室主任孫力軍今日在北京簽署《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就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刑事檢控等情況相互通報機制的安排》。

通報機制安排訂明,兩地政府相互通報有關向對方居民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提出刑事檢控,以及對方居民在本方區域內非正常死亡的情況。

新安排將首次加入通報時限,通報應在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提出刑事檢控或確認非正常死亡人員身分翌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作出;涉及重大複雜的刑事案件,最遲應在14個工作日內通報;涉嫌恐怖犯罪活動、危害國家安全犯罪的,最遲在30個工作日內通報。雙方亦同意若認爲有事項未通報或有疑問時,可隨時向對方提出查詢要求。對方應自接到查詢要求翌日起30個工作日內回覆。

雙方的通報內容將會標準化,其中包括有關人士的涉嫌罪名及相關的法律依據,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或拘留的地點,涉案經辦人員等資料。

(政府新聞處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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