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人只是在基本法滾輪內跑步的倉鼠

香港人只是在基本法滾輪內跑步的倉鼠


一個植入咗《基本法》呢套千瘡百孔,充滿人治色彩怪胎的司法系統,是否依然可以稱之為「法治」?「法治」這個神主牌,太神聖,太瑯瑯上口,亦都係香港人在中共步步進逼下一條僅餘可以聊以自慰的救命草,甚至連抓住的那條究竟是救命草抑或毒蛇也好,只要自我感覺良好,也就將錯就錯算了。以至連終審法院判決新移民居港滿7年才能領綜援的規定是違憲時,不少人都溫溫吞吞,顧左右而言他了。

香港法律的基石,源自英國的普通法。香港在英治時代的憲制性文件為《英皇制誥》和《皇室訓令》,確立行政、立法、司法的權限和三權分立的精神。大體而言,當時香港的法律體系是秉承了英國憲法裡面「議會至上」的原則,即經議會通過的法律,其權威是不容被挑戰。

英國之所以能確立憲法「議會至上」的原則,除了英國歷史上中央與地方權力博奕的因素之外,最重要是議會的認受性。西方現代社會裡的議會,議員經普選產生,權力來自選民,權力來源具認受性,「議會至上」原則自能行之無礙。檢視一個地方是否真正有「法治」,除了法庭是否純粹根據法律觀點進行判決外,還須考慮法律來源的正當性問題。法律來源的正當性,來自議會權力的正當性。香港立法會的權力來源有幾正當,大家心裡有數。

更致命的是《基本法》的本身。香港《基本法》源自中國憲法,精神上本身就跟英國由傳統和案例累積而成的普通法格格不入。當年起草《基本法》的委員,不是每個都有專業的法律知識,遣詞用字不夠精微,導致今日爭議頻生,屢屢導致憲政危機。如果《中英聯合聲明》係中英兩國私相授受下對香港人施加的不平等條約的話,《基本法》就是隨《中英聯合聲明》附帶而來的怪胎,而這個怪胎寄生在香港既有的司法系統上,蠶食着香港「法治」的基石,而到了今天,所謂基石早已破壞得七七八八。

要求修改法例,限制新移民可享福利,以及要求收回移民審批權,在今天這種港共統治集團以中港融合為首要目標的政治氣候下,無疑是緣木求魚。另一方面香港人對「法治」這個神主牌依然投鼠忌器,於是只能像籠裡不停跑迴圈的倉鼠,不停地跑啊跑,渾然不覺自己在徒費力氣。於是我們只能在FB上日復一日地詛咒,最多是上街大喊一回,然後筋疲力盡。


(圖片來源:Wall Street Journ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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