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政司歡迎雙學三子案終院裁決 稱覆核基於政治動機指控無根據

律政司歡迎雙學三子案終院裁決 稱覆核基於政治動機指控無根據



去年遭律政司司法覆核刑期而被改判入獄的「雙學三子」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3人向終審法院就刑期提出上訴,終院今日(2月6日)裁定3人上訴得直,維持原審裁判法院判刑,毋須因此案再入獄。律政司今晚發出聲明,歡迎終審法院的裁決,但強調當日的刑期覆核申請,並非在被告完成原來的刑罰後才提出。

聲明指,律政司司長根據《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81A及81B條的規定,提出刑期覆核申請,而此類覆核需要許可,除非該上訴已撤回或獲處置,否則上訴法庭不得覆核刑罰。而在該案中,被告曾提出上訴,但於2017年4月19日撤銷其上訴。其後,上訴法庭安排刑期覆核聆訊於2017年8月9日進行。

律政司歡迎終審法院的裁決,指上訴法庭所傳達的信息是正確的,就是當非法集結涉及暴力,即使涉及相對較低程度的暴力,也不會被容忍,在未來亦可能合理地招致即時監禁的刑罰,因為罪行的控訴要旨是集結的人仗着人多勢眾而引起破壞社會安寧的風險與擔憂。

律政司亦注意到,終審法院重提周諾恆(2013)16 HKCFAR 837一案第39段後解釋,以行使言論自由和集會自由的憲法權利之名,為所犯的非法集結罪行作為求情,將不大可能給予顯著的比重,因為被定罪必然是指罪犯已經逾越了合法行使其憲法權利,以及被制裁和限制非法活動之間的界線。尤其是當犯罪行為涉及暴力時,特別是罪犯本身涉及暴力,因為沒有任何違法的暴力行為是合符憲法保障的。相同的考慮亦適用於以公民抗命之名犯罪作為減刑因素的論點。

聲明指從終審法院的判決第五段以及判詞中的理據也可見到,法庭只從法律角度處理此案。因此,律政司認為任何有關指覆核申請是基於政治動機的說法,是毫無根據和出於誤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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