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血公民魚蛋革命案上訴遭駁回 判詞指原審有錯誤但不影響裁決

熱血公民魚蛋革命案上訴遭駁回 判詞指原審有錯誤但不影響裁決


熱血公民成員柏洋在2016年農曆初一魚蛋革命事件中,涉嫌襲警及拒捕罪,後來被判監禁9個月。今年1月26日,柏洋向法庭成功申請保釋等待上訴,今日(3月29日)高院法官張慧玲駁回柏洋的上訴,需即時還柙承受餘下刑期。法官張慧玲在判詞中指,指原審裁判官違反上訴緘默權這點並不重要,上訴人仍會被判罪成。她又認為,警員追捕施襲者時,對方沒有離開其視線範圍,故上訴人認為警方各證人供詞不確定被告是否有戴眼鏡,亦沒有關係。

柏洋就案件控罪及刑期提出上訴,柏洋代表律師提出上訴理由,包括指柏洋有緘默權,但原審裁判官稱柏洋被捕時,並沒有表達警方拉錯人是違反常理,以此質疑被告不可信,柏洋代表律師認為,這是有違緘默權的。另外,原審裁判官接納控方證人的證供,指現場光線充足,但證供又不確定被告是否有戴眼鏡,又接納警員指認為現場非常混亂,柏洋代表律師認為兩個接納的證供前後有矛盾。

法官張慧玲今日駁回柏洋上訴,她在判詞指,原審裁判官蘇惠德對於上訴人的緘默權觀點是有出錯,違反被告人的緘默權是非常嚴重的錯誤,但在本案而言,蘇官的錯誤並不重要,即使沒有犯上這個錯誤,在分析證供後,亦一定會裁定上訴人罪名成立。

判詞又指出,上訴人質疑警方3名證人對擲水樽的人的外表時有分歧,包括其人是否有戴眼鏡。但張慧玲在判詞表示,蘇官沒有忽略3名警方證人證供的可信性,認為他們並非不合邏輯。她指出,當中一名被水樽擲中的警員,立即喝止及追捕施襲男子,兩人距離不足5米、與案發時間不足5秒,而施襲者沒有離開該名警員視線範圍,故她認為警員並非以樣貌認出施襲男子,對方是否有戴眼鏡亦沒有關係。

對於上訴人質疑,蘇官要求柏洋是誠實可靠的證人,才會接納其證供,故他不應以控方證人證供的同樣準則對待被告,應考慮被告證供是否屬實。張慧玲在判詞指,蘇官有豐富的司法經驗,深明舉證責任及標準,故蘇官判斷是反映被告證供不可能屬實,故這個上訴理由亦駁回。

至於判刑過重這點,張慧玲認同蘇官指案件有嚴重情節,法庭必須發出強烈訊息,不會姑息、縱容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故判刑必須具阻嚇作用,認為9個月為量刑起點是相當嚴峻的量刑,但以嚴重案情而言不認為是過重,所以亦駁回判刑上訴。

柏洋被指涉及參與去年大年初一晚至初二凌晨發生的「魚蛋革命」,被控襲警及拒捕罪,案件於去年10月6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宣判,裁判官蘇惠德判處柏洋襲警、拒捕兩項控罪罪成,襲警罪被判九個月監禁,拒捕則判四個月,即時監禁,同期執行。柏洋現時還柙服刑,據律師推算,他尚有2個月零10日的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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