攜逾12萬現金入境須申報 下月16日實施

攜逾12萬現金入境須申報 下月16日實施


《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將於7月16日起生效,海關規定各出入境管制站抵港人士,如攜有總值超過12萬港元的貨幣或不記名可轉讓票據,例如旅行支票等,需要使用紅色通道向海關申報。至於其他抵港人士或離港人士,在海關人員要求下,亦都要如實披露。

如果以貨物形式跨境運送,亦與上網預先申報,違例者最高罰款50萬港元及監禁2年。

海關表示,有關條例是針對跨境運送大量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進出香港的情況,設立申報及披露制度,以打擊洗錢及恐怖分子籌集資金的活動,強調制度並不限制合法資金自由流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