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當局向立法會交通事務委員會提交文件,就提升的士服務質素作出建議。
當局建議參考現行的《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下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引入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涵蓋主要與的士司機服務相關而在現行條例中屬刑罰較高的違例事項,以加強整體阻嚇性,若他們屢犯相關的違例事項,最終會因被記滿分而面對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一段時期的後果。
的士司機如在兩年時間內因觸犯違例罪行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可取消他持有或領取的士駕駛執照的資格,首次被取消資格,為期3個月;以後如再被記滿15分或以上,則會被取消資格6個月。
當局會考慮參考現行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安排,如的士司機在兩年時間內因觸犯的士司機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0分或以上,運輸署會向的士司機發出一份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通知書。的士司機須於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3個月內自費修讀並完成改進課程,而修畢課程者亦可於記分總分中扣減3分。
政府又建議對濫收車資、拒載、兜路、兜客,以及毁損、損壞及更改的士計程錶等六項性質較嚴重罪行,實施兩級制罰則。在的士司機首次觸犯這些罪行而被定罪時,罰則應維持在現行水平,即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最多6個月。當的士司機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觸犯該些罪行而被定罪時,可處的最高刑罰應提升至$25,000及監禁12個月。
建議納入記分制的11項罪行
1:濫收車資 -10分
2: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10分
3: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乘客指示的地方 -10分
4:兜路 -10分
5:兜客 -10分
6:毀壞、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10分
7:拒絕接載符合法例要求的乘客數目 -5分
8:的士被租用時,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即俗稱「釣泥鯭」) -5分
9:拒絕發出收據 -5分
10:就有關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對乘客作出欺騙或拒絕作出知會 -5分
11:未有迅即開始記錄或按停的士計程錶 -5分
當局建議參考現行的《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下的違例駕駛記分制度,引入的士司機違例記分制度,涵蓋主要與的士司機服務相關而在現行條例中屬刑罰較高的違例事項,以加強整體阻嚇性,若他們屢犯相關的違例事項,最終會因被記滿分而面對被取消駕駛的士資格一段時期的後果。
的士司機如在兩年時間內因觸犯違例罪行而被記滿15分或以上,法庭可取消他持有或領取的士駕駛執照的資格,首次被取消資格,為期3個月;以後如再被記滿15分或以上,則會被取消資格6個月。
當局會考慮參考現行違例駕駛記分制度的安排,如的士司機在兩年時間內因觸犯的士司機違例事項而被記滿10分或以上,運輸署會向的士司機發出一份強制修習的士服務改進課程通知書。的士司機須於通知書發出日期後的3個月內自費修讀並完成改進課程,而修畢課程者亦可於記分總分中扣減3分。
政府又建議對濫收車資、拒載、兜路、兜客,以及毁損、損壞及更改的士計程錶等六項性質較嚴重罪行,實施兩級制罰則。在的士司機首次觸犯這些罪行而被定罪時,罰則應維持在現行水平,即最高罰款$10000及監禁最多6個月。當的士司機第二次或隨後再次觸犯該些罪行而被定罪時,可處的最高刑罰應提升至$25,000及監禁12個月。
建議納入記分制的11項罪行
1:濫收車資 -10分
2:拒絕或忽略接受租用 -10分
3:拒絕或忽略駕駛的士至乘客指示的地方 -10分
4:兜路 -10分
5:兜客 -10分
6:毀壞、損壞或更改的士計程錶 -10分
7:拒絕接載符合法例要求的乘客數目 -5分
8:的士被租用時,未經租用人同意,允許租用人以外的任何人登上的士(即俗稱「釣泥鯭」) -5分
9:拒絕發出收據 -5分
10:就有關收費及前往某處的路綫,對乘客作出欺騙或拒絕作出知會 -5分
11:未有迅即開始記錄或按停的士計程錶 -5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