鄭松泰侮辱國旗案結案陳詞 倒轉旗仔行為是否侮辱成關鍵

鄭松泰侮辱國旗案結案陳詞 倒轉旗仔行為是否侮辱成關鍵


熱血公民立法會議員鄭松泰去年10月在立法會倒轉「國旗區旗」,被指涉嫌干犯「侮辱國旗罪」及「侮辱區旗罪」,案件今日(9月15日)上午在東區裁判法院作結案陳詞。裁判官將案件押至9月29日作裁決。

控方在庭上引述好多案例,指被告行為是否玷污國旗,是取決實際情況,而玷污亦乎合侮辱國旗,又認同需要有實體接觸,但一不定要弄污。控方又指,被告有公開玷污或有損害,國旗和區旗作為國家的象徵或尊嚴,而事件在立法會會議上發生,作為立法機關,立法會有其尊嚴,與在街上倒轉旗幟,是兩碼子的事。

辯方則指,根據《基本法》18條,認為控方的講法是對臨時立法會過於侮辱,因為將第4條及第7條合併來看,其上文下理都可見到,是需要實質損毀,如焚燒、踐踏。辯方稱,如果控方所指倒轉國旗就是玷辱,反問審訊時用了不合規格的國旗而碰到它,又是否玷辱。

裁判官表示,字眼上是不用實質整污糟都可以構成指控,故要討論的是被告的行為本身是否侮辱。

辯方認為,鄭松泰的行為令到離席的立法會議員返回會議廳,裁判官則問,如果有個人肚餓去偷東西吃,他會飽肚,其目的是為了飽,而其行為事實是偷東西,又指如果要燒國旗吸引到其他議員返回,是不可以的。

辯方則指,偷東西本身是違法,但質疑倒轉國旗本身是否必然屬違法。辯方又認為,如果不一定是玷辱的話,要看其動作是否小心及尊重,又指控方無客觀的證據,證明鄭松泰當時的行為是侮辱。

雙方結案陳詞完結,案件押後9月29日裁決,鄭松泰准許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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