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敬恩衝擊港大校委會案 律政司決定不覆核判刑

馮敬恩衝擊港大校委會案 律政司決定不覆核判刑



去年衝擊港大校委會案,港大學生會前會長馮敬恩及前外務副會長李峰琦都被判罪成,分別被判240及200小時社會服務令。律政司發言人今日(9月28日)回覆傳媒查詢時表示,不會就二人的判刑提出上訴。

律政司發言人指,就第一被告馮敬恩及第二被告李峰琦一案,第一被告三項控罪均被判處240小時社會服務令,同期執行;而第二被告就一項控罪則被判處200小時社會服務令。根據法例,判處社會服務令的上限是240小時。

律政司稱經詳細研究裁判法官今年9月21日宣判的判刑理據、主控官的報告、本案案情(包括被告是否有預謀犯案、案件涉及暴力的程度和是否有人受傷)、適用法律原則、被告的背景和對控罪的態度(包括是否有真誠悔意),以及《檢控守則》後,律政司決定不會就兩名被告的判刑提出覆核。

就今次衝擊校委會案,馮敬恩承認一項控刑事毀壞及一項企圖強行進入罪,另一項刑事恐嚇罪名不成立,但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之控罪則被裁定罪成。李峰琦則被裁定一項阻礙公職人員執行公務罪成。


讀者回應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