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民登記安排修訂規例將刊憲 更改住址需提交證明

選民登記安排修訂規例將刊憲 更改住址需提交證明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三條修訂規例,將於本星期五(10月20日)刊憲,修訂規例引入選民在更改登記主要住址時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為配合新安排,申請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30天。

選舉管理委員會表示,現行的選民登記制度是一個以誠實申報及便利登記人士為原則的自願登記制度。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將有助選舉事務處核對選民的地址資料是否正確,也有助提高選民登記冊的準確性和可信性。

為讓選舉事務處有更多時間核對申請人的地址資料,以及若發現資料有偏差,可與有關選民跟進以處理其申請,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將提前30天。因此,在落實有關建議後,更改登記資料的法定限期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4月2日,區議會選舉年則為6月2日。至於新登記申請的現行法定限期,即在非區議會選舉年為5月2日,區議會選舉年為7月2日則維持不變。

為盡量減少提供住址證明可能引起的不便,屬房屋署或香港房屋協會轄下公共屋邨登記住戶的選民在申請更改登記住址時,將獲豁免提交其住址證明。選舉事務處會與房署及房協根據最新的租戶記錄,核實選民的住址資料。

此外,提交住址證明的要求亦會同樣適用於居民代表選舉及街坊代表選舉的更改登記資料申請,以供編製有關的選民登記冊,但該要求將不適用於原居民代表選舉,因為列入原居鄉村暨共有代表鄉村選民登記冊的資格是取決於選民的宗族連繫而並非其住址。為求一致,上述所有居民代表選舉、街坊代表選舉及原居民代表選舉的申請更改登記資料法定限期,均會由7月16日提前30天至6月16日,以預留足夠時間處理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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