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歌法擬定刑責違者最重囚3年 人大指香港立法有迫切性

國歌法擬定刑責違者最重囚3年 人大指香港立法有迫切性


(網絡圖片)

人大常委會正審議將《國歌法》加入刑法內,屆時違例者最重可判囚3年。而人大常委會指出,香港近年發生侮辱國歌事件,認為將《國歌法》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內是有迫切性。若然人大通過決議,再通過香港本港立法後,《國歌法》就會在香港生效。

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一連6日在北京召開,現審議刑法修正案草案,建議在刑法第299條侮辱國旗、國徽罪中,加入侮辱國歌的刑責。若在公共場合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嚴重者可判囚3年。

人大常委會指,香港近年發生一些不尊重國歌的事件,是挑戰「一國兩制」的原則底線及社會價值底線,引起「廣大香港居民在內的全國人民」的極大憤慨。故認為,將《國歌法》列入香港《基本法》附件三內,在香港實施該法是有迫切性及重要性,以有效防止及處理不尊重國歌的行為。人大法工委指出,《國歌法》列入《國歌法》附件三之後,香港應及時完成本地立法,實施《國歌法》各項規定,確保法例能以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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