照顧貧弱新移民無罪 奪回自主審批權有理

照顧貧弱新移民無罪 奪回自主審批權有理

今日(12月17日)終審法院就居港未滿7年新移民婦女申請綜援一案宣判,裁定該名婦女上訴得直。判詞指新移民在港住滿7年方可申請綜援乃違反《基本法》第36條,此案例有可能影響同要符合7年居港資格的公屋福利。判決絕對符合普世人權價值,亦指出社會福利的基本概念。然而放置在任由中共輸入人口的香港情景之中,沒有自主審批權的香港,就形同任由宰割的羔羊,福利被予取予攜,最後政治上和經濟上都被掏空。故此,要扶弱助貧,以及令香港得以在政治上、經濟上和民生上有穩定的發展,使香港人的生活安穩,香港就需要奪回移民審批權,而前提就入然是由香港人全民制憲,重新建構符合港人利益的《基本法》。

基於照顧貧窮、濟弱扶傾乃是一個國家或一個城市的基本道德,福利必然覆蓋該地方的所有居民。在香港,就有居滿7年的香港永久居民,與及未住滿7年的香港居民之分(以前俗稱永久居民為「3粒星」,因永久居民的身份證上會印有「***」為記),但兩者一向皆擁有同等的基本福利和權利,包括醫療、教育等。

7年門檻只因為政府減赤
既有的公屋政策列明,新移民可申請公屋,但需於香港住滿7年方可「上樓」,而綜援申請方面,由於2004年香港經濟不景,政府大幅減綜援11.1%之餘,更提高申請綜援人士居港年期的門檻,由1年提升至7年(18歲以下不受此限,乃受《國際人權公約》約束),明顯申請綜援的居港年期資格,與歧視、福利哲學、中港矛盾等都沾不上邊,純粹是當年政府為減赤而做的短視政策。以此推論,現時香港坐擁近萬億儲備,加上終審法官已裁定香港非永久居民不能申請綜援乃違《基本法》,那撤銷7年門檻,實在合情、合理、合法。

然而民情卻另有導引,認為再放寬香港的福利,便會令新移民在毫無經濟考慮的情況下,以家庭團聚的理由移民香港,然後安然以綜援渡日;亦有說新移民當年若以「家庭團聚」為由來港,那他們若離婚、喪偶,致使在港失去了家庭團聚的根據的話,理應回其祖國生活,而非長留香港謀福利。就上述意見,就有微觀和宏觀兩點去闡述。

新移民享有福利合法合理

本人從事社會工作多年,亦於舊社區從事社區發展工作有一段日子,就我個人工作經驗而言,的確有大陸新來港婦女因離婚或喪偶而被迫留港生活,她們沒有返回大陸的原因有三:一是她們在大陸已失去戶藉,返回大陸亦同樣沒有福利保障;二是她們的子女在大陸更沒有戶藉以得到就學和醫療保障;三是農村人很在乎面子,即使在失去所有保障之下,她們返回大陸有家人接濟,生活必然較香港好,但是她們仍寧選擇在港刻苦生活,這是她們的選擇。因此新移民可受到香港的福利保障,乃有根有據。

免香港終被掏空首推全民制憲
以此引伸宏觀角度來看,若大陸容許新移民有一定年期的「雙重戶藉」,讓新移民有回流機制,可能是多贏方案(我不是法學專家,不知這是否天馬行空,但共產黨治下的中國有多離奇,相信多天馬行空亦非不可能);另外,香港人抱怨的源頭是,每天百多名從中國來的新移民,香港人不但沒有審批誰可到港的權利,更不知他們的底細,至今到港的數十萬新移民,多少是一窮二白、多少是兩袖清風、多少是土豪劣紳、多少是郎朗湯唯,我們根本不知就裡。果不其然,在今次案例中的新移民婦女,在2009年向高等法院提出司法覆核時,就被法官指出她本身在廣州擁有物業,兩名兒子有謀生能力,她究竟是否符合申請綜援的質格,實在大有疑問。此外,政府經常強調輸入新移民有助壓制人口老化,實際是新移民中不少是中老年、低技術(案例中的新移民婦女2005年來港時已逾50歲),甚至是沒有工作能力的人士。

當年中共起草《基本法》之時,有關審批大陸居民來港的中港權限的條文故意含混不清,令香港無法控制人口流入情況,才是造成今日中港矛盾的主因。香港是法治社會,我們理應尊重終審法院的判決,而不是淪為愛港力之流,盲目批評法官亂港。但是,我們要正視現實,在香港沒有移民審批權的情況下,假結婚假團聚無皇管,今次案例確實創造大陸人來港騙取福利的誘因。

香港人作為納稅人,數代紮根、建設本土,面對龐大的單程證申請人,香港人應追求全民制憲,重新編寫符合本土利益而非謀求中港融合、最終掏空香港的《基本法》,奪回自主的移民審批權,在一眾要家庭團聚的申請中,讓港人審批其緩急先後,可以是經濟壓力測試、年齡限制、專才計分制度、照顧老弱等等的因素,方能讓政府有效預測人口變化,制定完整而符合港人利益的人口政策,而非執行中共殖民換血的人口政策。


(有線新聞截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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