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網絡23條倘通過同人誌勢遭滅頂

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網絡23條倘通過同人誌勢遭滅頂



俗稱「網絡23條」的《2014年版權(修訂)條例》未能在2015年進行表決,恢復二讀議程將於2016年繼續。支持議案的各路人馬,紛紛在媒體為此條例作宣傳。其中香港漫畫聯會理事長鄧永雄上星期六(12月19日)在一個電台節目表示不會檢控「同人誌」作者,並否認修例是針對同人的二次創作,而是堵塞漏洞而已。本台節目《大香港早晨》特此訪問「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的發言人靈,解釋香港「同人誌」在新例下所面對的嚴峻環境。

什麼是「同人誌」?

靈指出,所謂「同人」源自日語,有「同好」的意思,不同的興趣就有不同的「同好」群體。然而「同人」在香港的定義,卻專指非商業的動漫同好行為,例如改編動漫作品,由動漫作品改編而成的小說,翻唱動漫歌曲,改編動漫歌曲歌詞,為動漫角式製作紙模型,甚至原創漫畫,皆可稱作「同人」創作,相當多元化。但靈強調,同人最核心的意義是非商業化,一旦創作涉及牟利,則脫離「同人誌」的意義。

靈認為,版權條例極為繁複,即使是現行的版權條例,「也有如兩本電話簿的厚度,對一班只鍾意畫畫的人來講,睇咁大部火星文實在極之痛苦。」一群業餘的「同人誌」作者極難對之清楚理解,容易誤墮法網。

二次創作的「同人誌」為何不是盜版?

「如果你無睇過原創作品,你睇同人作品好多時睇極都唔會明。」靈指出,例如二創的同人作品很多時玩味角式之間的關係,例如把兩個屬一般關係的男角式,改編成BL(Boys' Love,即虛構幻想的男同性戀)關係。又例如改編的動漫歌曲,重新填上歌詞。靈表示:「當你唔睇原作,根本領會唔到同人作品個意思,會覺得好無癮。」換句話講,若只讀二創作品而置原作於不顧,根本無法理解二創作品的意義,如墮五里霧中。

另外,靈又指出:「好大程度上,如果你唔係原作的擁躉,你好少會買該套的同人誌。」通常只有原作的愛好者才會留意改編原作的「同人」作品。如果盜版的目的是為了和原作爭奪市場,「同人誌」卻絕對志不在此。

「有人會在『同人』的場合認識一些有趣的作品,便會尋找和購買原作。這些事情是版權持有人和支持『版權條例』的人不會跟你討論的。」靈又指,不少人會因為一套作品受到大量「同人」改編而跟隨潮流「拜讀」原作,「這對原作來說,不是Promotion又會是什麼?」

《版權條例》對同人誌所構成的限制


靈認為現時的《版權條例》對同人的制肘已相當嚴苛,因為現行法例下,衍生作品的權利全歸版權持有人所有,若版權持有人投訴「同人」侵權,入罪機會其實極高。

即使新修訂的《版極條例》有六種括免,包括戲仿、諷刺、滑稽、模仿、引用及評論時事,也因為這些括免界線含糊,使「同人」創作時動輒誤隨法網。靈說:「因為『同人』作品天馬行空,任何的制約均會扼殺創作。」

回應鄧偉雄:「『同人』一直受到版權持有人針對」

香港動漫協會會長鄧偉雄早前受訪時指「網絡23條」非針對「同人」而立法,並呼籲「同人」放心。靈回應稱:「『同人』一直受到版權持有人針對,若只靠版權持有人口頭保證默許『同人』創作,其實隨時可彈弓手。」靈指出,過去,版權持有人也有向「同人」施壓的例子。昔日曾經有一個「叮噹」網站討論「叮噹法寶」而引用動漫中的圖版,因而收到版權持有人國際影業的律師信,整個網站因此而結束:「唔告都無用,一封律師信就嚇死你。」

靈又指出,香港「同人」大都是改編日本漫畫為主,鄧偉雄只能代表港漫版權持有人的聲音,並不能以自己保證香港「同人」不受新的《版權條例》影響,因為並非所有漫畫商都如他所言都對「同人」創作採取寬容的態度。

況且「同人」創作並非只有改編漫畫,而當中最受針對的尚有改編動漫歌曲。因為致力推動修訂《版權條例》的組織其實是與音樂相關的兩大組織,分別是CASH(香港作曲家聯會)和IFPI(國際唱片業協會)。若「網絡23條」獲得通過,所有改編音樂作品均會有機會面對刑事檢控。

靈強調,「同人誌」不是商業,不應受到如此嚴苛的限制。正式的商業作品,銷量以千、以萬計,但「同人」作品往往只有十數本的銷量,甚至五十多本的銷量對「同人」來說已經算是非常難得,但這樣的銷量仍然難以收回成本,抵償高昂的印刷費。這種買賣是否屬於牟利行為極為值得商榷,靈說:「如果這也算是商業行為,難道社區中心的收費也是商業的一種?」

保障同人 UGC必不可少

新修訂的《版權條例》雖有六種括免,表面上更能保障「同人」,然而『同人』作品天馬行空,漏網之魚必定出現,容易使「同人」誤墮法網。靈建議,新的版權法必須加上UGC(User Generated Content,用戶衍生內容)之類的開放式括免,才能有效保障「同人誌」的創作。所謂括免「UGC 用戶衍生內容」,是指用戶在所傳播的內容上,只須加上自己創作的部份,就能獲得法例的括免權。

雖然有人質疑所謂「UGC」的括免容易產生混淆,然而靈指出是次修訂的「六項」括免更為含糊,只是「UGC」的括免較為寬鬆而已。「UGC」括免的法例可以寫得比這次修訂更為清楚,產生混淆的問題可迎刃而解,相較次修訂的所謂「六項括免」來得簡單直接。

靈同意「網絡23條」一旦獲得通過,「同人」界極可能遭受滅頂之災,因為「同人」界所產出的內容很多都由商業作品而來。而「同人」作品由業餘愛好者天馬行空地創作,容易超越新修訂的「六項括免」的範圍。靈表示:「任何人若不能免於恐懼,將使他失去創作的動力。而當新的法例生效,隨時會有被刑事檢控的風險,這不是由任何人說任何一句話去保證,就能將這種憂慮釋除。新修訂的法例下,作者需於構思作品的時候就將作品歸類為模仿、評論時事、諷刺等等,實在是如履薄冰。創作的空間已遭扼殺。此舉無疑是等同於將『同人誌』的創作降格為學校考試的做法。」

相關連結:
大香港早晨第480集第3節:專訪同人界:反對網路23條
嘉賓:靈(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洋聯盟發言人)
節目連結︰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prog85&ep=480

(圖片來源:版權及二次創作關注聯盟 Facebook 專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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