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政府將於星期五(6月16日)在憲報刊登《2017年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修訂)條例草案》。
保安局今日(6月14日)表示,條例草案將會引入以下四項禁制行為:
(一)禁止任何香港永久性居民以作出、籌劃、籌備或參與恐怖主義行為或提供或接受恐怖主義培訓為目的(指明目的),前往外國;(二)禁止任何人提供或籌集財產以資助任何人為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三)禁止任何人組織或協助任何人為指明目的而進行往來國家之間的旅程;及(四)禁止任何人處理指明的恐怖分子財產、由指明的恐怖分子或與恐怖分子有聯繫者擁有或控制或某人代表其持有或受其指示而持有的財產。
條例草案將於6月28日提交立法會。
(政府新聞處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