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管會刊憲修訂選舉規例 候選人毋須披露主要住址

選管會刊憲修訂選舉規例 候選人毋須披露主要住址



修訂《選舉管理委員會條例》(第541章)附屬法例的兩條修訂規例,已於今日(10月18日)刊憲。 根據現行法例,就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而言,選舉主任在憲報上刊登有效提名公告及其他指定公告時,必須刊登每名獲有效提名候選人的「主要住址」。為了保障候選人的私隱,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把立法會選舉及區議會選舉中,在憲報公告內披露「主要住址」的要求取代為「地址」。 

在修訂規例生效後,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的地址,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通訊地址、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 

另一方面,相關選舉法例亦訂明,選票上須載有候選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會修訂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相關選舉法例,移除要求在選票印上候選人主要住址的條文。 

修訂規例將於2019年10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201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的生效日期訂於刊憲日,即2019年10月18日,以便選舉主任可於10月30日就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在憲報上公布有效提名時,在公告上刊登候選人選擇的地址。  

至於《201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建議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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