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修訂規例生效後,候選人可選擇披露其屬意的地址,例如辦事處或業務地址、通訊地址、住址或郵政信箱號碼。
另一方面,相關選舉法例亦訂明,選票上須載有候選人在提名公告上所示的地址 。已刊憲的修訂規例會修訂立法會選舉和區議會選舉的相關選舉法例,移除要求在選票印上候選人主要住址的條文。
修訂規例將於2019年10月23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201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修訂)規例》的生效日期訂於刊憲日,即2019年10月18日,以便選舉主任可於10月30日就2019年區議會一般選舉在憲報上公布有效提名時,在公告上刊登候選人選擇的地址。
至於《2019年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立法會)(修訂)規例》,建議生效日期為2020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