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廿三條》──將心比己,讓我們發聲

《網絡廿三條》──將心比己,讓我們發聲

《網絡廿三條》於數年前曾作出諮詢,而政府亦針對版權作出的修訂,並將於今天恢復二讀。然而,修訂仍然令一眾網民大失所望。為了令你們更清楚我們的立場,我希望針對版權問題發表一下不少網絡音樂人的意見。 

作為一名網絡音樂人,這樣的修訂是毫不合理的。是的,現在的限制放寬了,「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及「報導與評論時事」的二次創作作品都獲得豁免。然而,設置這樣的限制卻不禁令人相信,作出這項修訂背後的原因並不是真心尊重我們享受音樂的自由的。 

不公平限制 

訂立並推行版權條例是為了維護原唱歌手、作詞人以及作曲人對於該歌曲的擁有權。出於對版權的尊重,這是絕對能夠理解的。然而,要是如此強調歌曲擁有權的話,那麼對所有音樂也應該公平處理吧。將「戲仿」、「諷刺」、「模仿」、「滑稽」、「引用」及「報導與評論時事」的二次創作作品豁免於限制的侵權歌曲外,只會令人懷疑政府是希望借此修訂避免市民批評政府剝削市民評論政治與時事的「言論自由」。對於我們享受音樂的權利,卻沒有真實的尊重。要是政府真的尊重我們享受音樂的權利,為什麼要對於歌曲題材及風格設立一個如此奇異的限制?對所謂的尊重版權推行修訂條例根本是無意義而不能理解的。 

音樂人音樂事:政府人員不知道的事 

如果你認為我們的行動(舊曲新詞及翻唱歌曲)是對原唱歌手、作詞人以及作曲人不尊重的話,那你就大錯特錯了。我們對他們的尊重比你們對他們的更甚。我們改編歌詞或翻唱的原因,是因為我們欣賞而且喜歡該歌曲,認為該歌曲能讓我們抒發出一些難以單從文字形容的感受。 

再者,日常生活中實在缺少一些讓音樂人交流和抒發的平台。是的,修訂後的條例並沒有立法限制音樂人在街頭演出(即現在很流行的busking)。那麼為什麼人們還要用原曲背景音樂的聲帶,錄下自己的翻唱再上載到互聯網呢? 

答案其實很簡單,但你未必有考慮到。對某些網民來說,網絡平台能讓他們在家人和朋友也不能明白他們的時候,去找到能理解或願意聆聽他們說話的志同道合的朋友。對一些有潛質而缺乏機會的、一直懷材不遇的音樂人來說,這些平台更是他們追尋自己小小夢想的大舞台。《網絡廿三條》訂下的限制不但奪走了他們抒發個人感情的渠道,更斬斷了他們追隨夢想的階梯。 

「他們可以在街頭演出。上載歌曲到Youtube不是唯一渠道。」嗯,那我必須提醒你,首先,並不是所有香港市民也能負擔得起學習樂器的學費的。其次,在街頭演出必然會被投訴擾民,被投訴造成「噪音污染」。對嗎?

尋找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法 

再重申一次,政府以及各界對於版權的關注是十分合理的。現在建議的是,在保護版權以及保障市民享受音樂的權利的同時,我們可以尋找一個更好的方法。 

比較一下歌曲的版權問題以及學術研究書籍的版權問題。有寫作過論文或學術性文章的教授和同學也知道,在學術論文中我們要引證自己的觀點,總要引用許多作家、專家或是學者的文章和理論,甚至研究數據(連網絡上所引用的文章字句也包含在內)。運用引文(citation)某程度上就是要讓寫作論文的教授和同學澄清他們並非讓理論或思想的擁有者(即告訴讀者:「這是某學者提出的,不是出於本人的」)。這正是保護原文版權的辦法。 

當運用引文(citation)在保護學術研究書籍的版權上有相當作用的話,為什麼我們不將這種方法應用至我們的二次創作以及歌曲翻唱,而非禁制或限制這些活動?例如,在我們翻唱和上載歌曲時,我們要列明原唱歌手、作曲人和作詞人的名字,以便讓讀者或聽眾知道我們並非原曲的擁有者,從而保護原曲版權。這不是一個比禁制或限制更好的方法嗎? 

總括而言,歌曲翻唱已成為現今世界各地的一種風氣。試試在YouTube搜尋一些翻唱曲目吧,世界各地的頻道,台灣、日本、美國,比比皆是。舊曲新詞(非prosody,不是外國“f*** it all”那種)更是香港十分獨特的流行文化(相比起其他地方)。是什麼原因將我們這些有創意而有意義的活動推向窮途?我們就不能有一個更好的解決方法嗎? 

  一個修訂的目的應該在於令人們的生活變得更好,而非更差。

  一個新實施的法律應該帶領我們進步,而非退步。

  一個成功的政府應該給予市民更多的自由,而非更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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