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 凍結財產書審訊期間續有效

政府修訂國安法實施細則 凍結財產書審訊期間續有效


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今日(12月15日)刊憲公布,即日生效。

經是次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附表3發出的凍結財產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修訂體現通知書機制的上述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特區政府發言人表示,是次修訂屬技術性修訂,範圍相當狹窄,只是針對通知書的有效期作出明確的規定,並沒有改變發出通知書的基礎或原則。若有關法律程序尚未完結,相關的通知書暫時繼續有效,實屬理所當然,因此修訂確屬必須,令特區政府能繼續有效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

特區政府發言人亦指出,修訂後,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財產權仍然依法受到保障。一如以往,受通知書影響的人可根據《實施細則》向原訟法庭申請撤銷通知書,或者申請特許或更改特許處理財產。有關申請特許的機制,在防範和制止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為和活動和保障財產權之間作出了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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