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刊憲生效 加入國安法條款

電視及電台業務守則刊憲生效 加入國安法條款



通訊事務管理局今日(12月15日)就經修訂的電視及電台節目和廣告標準業務守則刊憲。有關修訂放寬相關規管措施,並新增具體落實及執行《香港國安法》的條款,經刊憲即時生效。
 
通訊局發言人表示,一直致力促進廣播業的持續發展,亦理解持牌機構在面對網絡媒體競爭下,營商環境日趨困難。整體而言,是次修訂是因應社會及市場發展而適時放寬業務守則中對廣播業的規管,為廣播業締造更靈活和更有利的營運環境,並在便利持牌機構與保障公眾利益之間取得適當平衡,讓傳統廣播業能持續發展,為市民提供更具質素的廣播服務。放寬相關規管措施同時有助持牌機構增加收入來源,從而增強其財政實力以達致可持續發展。
 
與此同時,為更清晰地體現廣播業維護國家安全的重要責任,通訊局亦在業務守則內加入條款清楚列明持牌廣播機構必須在其播放的節目中遵守維護國家安全的規定。
 
發言人強調,有關維護國家安全並確保節目內容須符合保障國家安全的要求,一向是持牌機構的基本責任,是應有之義。通訊局於是次修訂加入維護國家安全的條款,讓相關廣播機構更清楚《香港國安法》的要求,確保它們在提供廣播服務時依法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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