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正就《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在立法會進行二讀。由於議會內外意見分歧,反應聲音日大,草案預計於明年一月底才能表決。
不少網民認為該草案儼如「網絡23 條」重臨,一是因為條例存在太多灰色地帶,市民隨時一不小心便會掉進法網;二是侵犯版權刑事化。刑事檢控權由律政司決定,但由誰人發現侵權並轉交律政司提告,暫並不清晰。因此,鍵盤戰線及其他反「網絡23 條」的民間組織擔心,該草案不但限制網絡自由及二次創作,且可能成為政府打壓反對聲音的手段,進一步侵害言論自由。
「網絡23 條」有殺錯無放過?
有版權人、廠商會等版權業界代表則認為,市民應「先通過後修訂」草案,並促請議員勿拉布阻撓。香港國際影視協會常務董事何偉雄在版權大聯盟記者會上直言,政府現時的草案所提出的豁免內容已超出業界預期,他們是「含淚接受」的;D100 台長、版權大聯盟發言人林旭華,更針對網民不信任政府執掌版權刑事檢控權,回應指「唔信唔好喺香港住囉!」
雖然政府多次解釋草案的原意是保護版權,但未能釋除坊間對「網絡23 條」的疑慮。有網民回應指,在雨傘革命期間,警方多次利用「不誠實使用電腦罪」製造白色恐怖。他們擔心草案一旦通案,政府可能同時使用版權條例及「不誠實使用電腦罪」控告網民,堅拒收貨。
■ D100台長、版權大聯盟發言人林旭華,針對網民不信任政府執掌版權刑事檢控權,在電台訪問時回應指「唔信唔好喺香港住囉!」
■ 版權大聯盟成員之一黃玉郎,在記者會當中被質疑他的作品亦有許多抄襲成份,但他表示作品全屬原創。
「古惑天皇」入罪名揚國際
政府急於硬推是次版權修訂,原因是本港的版權法例追不上科技發展,早已屢出洋相,成為國際笑柄,如2005 年「古惑天皇」事件。
2005 年1月,「古惑天皇」原名陳乃明,因利用「BitTorrent」(簡稱「BT」)技術在網上發佈電影,被海關上門拘捕並在其家中電腦搜出,多個未經授權下用以發佈電影的BT 種子文件。同年10 月24 日,古惑天皇於屯門裁判院被判侵犯電影版權罪名成立,判監3 個月。該案件判決震驚國際。因為這是全球首宗以BT 方式發放有版權檔案而被判入獄的案例,而陳乃明亦成為全世界第一位使用「BT」被捕並入獄的香港人。
然而,古惑天皇的辯護律師提出,陳只是使檔案「可供取用」,而非「發佈」。其後,古惑天皇不承認控罪,政府同時加控另外三項以「有犯罪或不誠實意圖而取用電腦」的罪名,對他進行起訴。最終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維持原判,並以版權條例將被告定罪。
版權條例與刑事條例 存有交差檢控風險
「古惑天皇」一案之所以成立,關鍵是他遭到檢控及定罪的性質是「企圖罪」(attempt)。終審法院常任法官李義(Ribeiro)在該案終審判決的第六段(FACC 3/2007)指,這個做法讓控方省去控告「完整罪名」(conspiracy charges)的困難,意即在此侵權案中要顯示被告的分發行為達至損害版權人的程度。
而原審裁判官麥健濤(Colin Mackintosh)的判決理由(TMCC 1268/2005)第39 段指,陳把電影下載方法放在開放予公眾的網上討論區,讓任何有合適工具的人都可以從他那裡取得作品,因此縱然尚未干犯「完整罪名」,企圖罪已經成立,惟這是全球首例,才判處較輕刑罰。
在前車可鑒的情况下,不少網民指出政府於「古惑天皇」一案中,已藉詞越俎代庖,以「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代版權人提出刑事檢控,同時配合版權條例交差加控被告人。加上「古惑天皇」一案表明,所謂版權人的「損害」並不是重點,入罪與否只要滿足了「企圖罪」所需的意向,就足以被定罪及判監,門檻相對較低。
由此,鍵盤戰線及其他反對「網絡23 條」的民間組織聯署要求,《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要清楚列明「不誠實使用電腦罪」不適用於版權法,避免政府借維護版權之名,箝制網上言論自由。
■ 12月5日,鍵盤戰線在旺角西洋菜街設街站,向公眾宣傳是次版權法修訂的問題,希望引起更多人關注。
■ 鍵盤戰線發言人鄺頌晴在立法會門外集會時,回答傳媒查詢。
梁振英上載合唱《喜歡你》片段 突顯條例模糊之處
相比起十年前「古惑天皇」的時代,信息溝通科技的發展一日千里。現今所謂的「網民」,基本上與大眾無異,人人手握一部智能電話就可以上網。
例如,特首梁振英上載與Beyond 成員黃家強合唱《喜歡你》的片段上網,被網民揶揄是否侵權後,政府相關部門匆匆補鑊,申領各類版權證明。事件反映新修訂的版權條例草案,雖將設有安全港制度,但有不慎,如梁振英般涉嫌帶頭犯法,就很容易招致刑責。
認真翻唱不在豁免之列
其實,在現行版權法下,改圖、改歌、改片、cap 圖、認真製作的舊曲新詞、認真翻唱歌曲並上載互聯網等,同樣可被視作侵權行為,版權人可提出民事索償;而《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將增設六項版權豁免(第39 條及第39 條A),包括「戲仿」、「諷刺」、「營造滑稽或模仿為目的」、「以評論時事為目的」、「引用」,以及「教學用途或用於圖書館和博物館」。
在新修訂下,如改圖、改歌、改片,或創作在引用有版權的作品時,屬於這六項豁免的話,則可享有民事豁免及刑事豁免。不過,何謂「戲仿」、「諷刺」等概念,草案並未有清晰界定。如創作不獲豁免,又達到「損害性分發或傳播」至「取代原作品」的程度,便有機會犯上刑事罪行。
換言之,按現行版權法,版權人追究與否,其考慮不限於侵權作品有沒有涉及商業目的,還考慮到展開民事索償的成本效益,其中包括估算損失、法律開支,以及民事案件的立案要求等。可是,新修訂案通過後則不然,侵犯版權可能會變成刑事罪,即是只要有人舉報,執法部門就有責任調查,耗費的是公帑,但網民則要面對被捕調查、上庭打官司等風險。
要求引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
且外,在新版權修訂下,以上六項豁免只豁免了版權上的民事責任。修訂草案中並沒有列明「版權人不可以以合約條款凌駕版權法」(contract override)的條文,意思即是說網民或可得到版權法下的豁免而被告侵權,但版權人仍可以以違反合約為由,向網民民事索償。
因此,鍵盤戰線及其他網民要求新版權修訂案,於所有豁免下加入「豁免凌駕合約條款」(contract override),令限制版權豁免的合約條款無效,給予完整的民事豁免。歸根究底,新版權修訂草案雖設有豁免條件,但由於互聯網已與日常生活密不可分,執行起來繁瑣複雜。
譬如,在新版權修訂草案中,網民cap 圖可在「引用」下被豁免,但必需列出「足夠的確認聲明」,如劇名、推出日期、導演、製作公司、配音等;但至於何謂「足夠」,則要視乎引用的程度不可多於所需要目的的程度而定。總之,因為豁免條件繁複,網民的憂慮不無道理,結果往往造成寒蟬效應,損害網絡自由。
宜採納「開放式豁免」 鼓勵網絡創作
然而,當網民的傳播行為不在新修訂案中的六大豁免範圍時,不論其行為是否涉及個人利益,皆會落到新增第118條(8B)的犯罪範圍︰
任何人以下述方式侵犯某作品(有關作品)的版權,即屬犯罪—
(a) 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或在任何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或
(b) 向公眾傳播有關作品(但並非為任何包含為牟利或報酬而向公眾傳播作品的貿易或業務的目的,亦並非在該等貿易或業務的過程中傳播),達到損害版權擁有人的權利的程度。
由此觀之,新版權修訂加入了上面有關「傳播權」的條文,串流打機、漫畫同人誌、無戲仿的認真翻唱、改詞配原樂翻唱統統都不獲豁免。假若網民真的被起訴,法庭有最終決定權,並會根據四個公平處理原則(fair dealing)作出裁決,包括︰一、非牟利還是商業性質;二、改編作品性質;三、被處理的部分所佔的數量及實質分量;四、改編作對原作的潛在市場或價值的影響。不少網民認為,這根本是變相限制創作自由,扼殺二次創作及網絡創新的空間。
就此,鍵盤戰線倡議《2014 年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應擺脫舊有「逐項單點式」豁免的模式,並引入世界及多個亞洲鄰近國家已採用的「開放式豁式」,包括「個人用戶衍生內容」(user-generated content UGC)及「公平使用」(fair use),令網絡創作不局限於政府預設的框架下進行,既平衡版權人利益又能保障創作及表達自由。
不要版權條例變成白色恐怖工具
香港的主流媒體已被壟斷、赤化。港共政府又不斷利用莫須有罪名打壓異見聲音,如「非法集結」本為針對三合會份子、「遊蕩罪」針對偷拍偷窺或意圖拐帶、「不誠實使用電腦」本針對網絡詐騙行為等等。無論如何,倘若新修訂案擱置二讀,並撤回再諮詢修訂的話,港共政府絕對有機會扭曲版權條例的原意,以刑事訴訟的阻嚇力量對付異己,結果保護版權的法案只會淪為白色恐怖的工具。
學者陳雲
香港會蝕本,也令本土創意工作者及小本企業難以經營
版權修訂條例是國際貿易收支平衡的糾紛,美國在香港的版權收益好大,但香港少版權輸出去美國,一旦美國收足所有版權費,會令香港蝕本,也令本土創意工作者及小本企業難以經營。這種問題應該交由香港貿易代表團在華盛頓談判解決,而不是交給一群只識得合法與不合法的立法會建制派民主派笨蛋議員來表決的。
以前英國統治香港,一定用倫敦的外交力量或港府的貿易談判在華盛頓來解決,過程神不知鬼不覺,社會和諧安定。
「宅文化研究」主持小菜
還說香港是什麼國際都會? 笑死人
劉議員說不知道什麼是網上直播打機,這不難理解。2007 年justin.tv 原本是為直播真人show而設的網站,誤打誤撞下發現遊戲直播才最吸引觀眾。去年justin.tv 關門大吉,集中精神發展其遊戲直播專用的twitch。各大遊戲公司發現twitch 提供了難得的宣傳平台,用家看直播看得多,也會有試玩的衝動。真正是達至廠商,用家雙贏的局面。
時至今日,遊戲公司主動參與直播打機,早已不是什麼新鮮事。Sony 還在Play Station 4 的手掣上放了個Share 掣,按兩下,任何人也可以網上直播打機。最近連youtube 也開始打這個市場的主意了。
全世界都覺得理所當然的事,只有我們在香港才要討論「合不合法」,有沒有符合「六大豁免」,我們政府有多親切「不會主動提告」(放心,這種小事,大把壞人爭住做)。再來幾十個像劉議員的「我不太清楚但卻應該要先管制。」還說香港是什麼國際都會?真是笑死人也。
漫畫家多利Dolly
怎可以交由這樣的議會去決定生死?
設立版權的目的是保障作品免於被別人濫複製,以致損害版權持有人的利益,藉此鼓勵創作。然而今次版權修訂條例,卻將網上傳播、二次創作等新一代創作人的救命索,視為會損害版權持有人(及舊有創作人)利益的打擊對象,以「隨時中招」的白色恐怖規管新一代的表達自由。
其實如翻唱、二創作品等行為,並不會取締原作品,反而會有助原作的意念傳播得更廣。當中原作的元素佔多少、有否侵害原作利益則是一個灰色地帶,現行的民事訴訟機制已足夠版權人追討損失,完全毋須新修訂草案建議的他告及刑事化。
再者,條例豁免範疇如戲仿、滑稽的定義模糊不清,大部份議員對新一代創作方法如同人誌、翻唱、直播打機等文化更是一知半解,試問怎麼能交由這樣的議會去決定新一代創作人的生死呢?
(原文刊於第三十七期《熱血時報》,於2015年12月27日免費派發。請支持文化抗共,訂閱《熱血時報》:http://www.passiontimes.hk/?view=regfo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