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名男子於去年底在愛護香港力量(愛港力)舉辦的挺梁遊行中,襲擊一名Now新聞台攝影記者。61歲的被告樊自鳴昨日在法庭承認一項普通襲擊罪,罰款1500元及需向事主賠償1000元,以及留有案底。
被告在法庭宣判後向記者表示,主辦遊行的愛港力與自己劃清界線,令他感到被出賣,更自嘲似「用完即棄的紙杯」。
事發於去年12月30日,當時事主劉家禾與隨行記者仇志榮在維園採訪遊行人士期間,被告因不滿記者的提問而情緒激動。二人受到 被告及其餘十多名參與遊行人士包圍及推撞,期間劉被揮拳擊中後腦,攝影器材亦有損毀。裁判官判刑時表示,即使被告承認當時乃一時衝動,亦不應以暴力嘗試解決問題,又表示法庭有責任確保香港理性遊行傳統。然而被告只被判罰款及賠償,明顯欠缺阻嚇性。
2011年六四集會後當晚,數百名市民遊行到北角警署抗議,最後被警方拘捕,其後8人被控非法集會,刑罰均較上述事件更重,法庭甚至判罰緩刑。兩者相對比,遊行人士沒有對任何人造成傷害,但刑罰較打人的梁粉更重,這是否代表蓄意傷人比為民抗爭更值得原諒?
行使暴力固然不當,更何況針對報道事實真相的記者。再者,打人後只需繳交千多元罰款就能了事,是否變相鼓勵暴徒付錢就能打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