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今日(1月20日)生效。《條例》規定社會福利界、教育界和醫療衞生界的25類指明專業人員,如果在工作過程中察覺有合理理由懷疑兒童正遭受嚴重傷害,或正面對遭受嚴重傷害的實際風險,必須在切實可行的範圍盡快舉報。
任何指明專業人員若違反《條例》下作出強制舉報的規定,一經定罪最高可處第5級罰款(50,000元)及監禁3個月。《條例》同時為指明專業人員提供保障,禁止任何人故意阻止或阻礙任何指明專業人員作出舉報,或披露作出舉報的指明專業人員的身分。
勞工及福利局發言人表示,《條例》的生效為兒童編織全面而有效的保護網,標誌着香港在保護兒童工作方面的重要里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