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3年有27場紅館演唱會 因超時被罰款

近3年有27場紅館演唱會 因超時被罰款


文化體育及旅遊局局長羅淑佩回覆議員質詢,指康文署與演唱會主辦單位簽訂的合約中,條款細則訂明了活動開始和完結時間。根據合約,演唱會最遲須於晚上11時30分結束。如果活動超過預定時間結束,主辦單位須按合約訂明的機制繳付額外租金。

過去3年(2022至24年),有27場紅館演唱會因為超時結束,導致主辦單位須繳付額外租金。

至於中環海濱活動空間和灣仔海濱活動空間,發展局以短期租約形式批予私營機構營運。營運空間的機構與租用空間的活動主辦單位之間場地租用合約,沒有任何有關活動超時而須繳付額外租金的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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