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功能組別議員廖長江本月24號出席香港警察學院結業會操致辭時,胡謅亂道,竟稱「香港擁有一套健全法制,行政、立法和司法三權並立,而警隊在其中擔當重要的執法者角色」云云。
一直以來,即便是建制派議員或港共官員,他們公開發表的政治官腔,也是用詞十分準確的「法治」、「三權分立」(梁振英的施政報告,也要假惺惺地說「重法治」)。「法治」,英文叫做「Rule of Law」,用古希臘哲學先賢亞里士多德的講法,法治即是「讓法律來統治」,而非根據統治者的個人意志或喜好來管治(人治)。除此之外,法治還包括政府的權力來源和權力行駛,都必須嚴格基於法律的既有規定,不得凌駕超越之。
廖賊長江口中的「法制」,英文叫「Rule by Law」,一字之差卻有天淵之別。法制是統治者隨意制定各種嚴刑峻法來「壓制」人民。「法制」國家雖然也使用法律,也設立法庭,甚至其法律體系比法治國家還要繁多,還要複雜,舉例說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種法律條文浩如煙海,東一個「條例」,西一個「辦法」,連「肖像權」、「計劃生育」這些在香港根本不會有法律規管的東西,也會有一大堆相關的法律條文來約束。
但法制本質上依舊是人治,即是以統治者的個人意志為最後管治依歸。當統治者需要時,打開法典隨便就能找出一條法律來「法制」你。當統治者不需要時,所有法典、條文便會束之高閣,形同廢紙。
香港自開埠以來,一個半世紀一直都是「法治」社會,奉行英國普通法。在英治時期,倫敦派遣的香港總督身兼行政、立法和軍事指揮權,其地位「僅次於上帝」。但港督的權力再大,也必須嚴格遵照法律的規定來行駛權力,不會隨便侵害市民的自由權利。英治時期的港督,在就任時要宣讀三份誓詞,其中一份便是司法誓詞。由此可見英國的政治文化,對法治的重視和堅持。
至於「三權分立」,香港本無「三權」分立,因為英治時期港督兼任立法局主席,有權委任立法局議員(彭定康任內廢止)。但即便如此,香港的司法權仍是徹底獨立於行政機關而運作的,法院的判決不會受行政機關指揮或影響,這一點在香港過去一個半世紀的歷史中,是十分明確的。
香港主權移交後,根據基本法的各項規定,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得以明確確立,舉例說,行政機關不會再委任立法會議員,立法會主席不再由行政長官兼任。
行政、立法、司法「三權分立」,這個「分」字,有著互相制衡,制約的含義,這也是三權分立的意義所在。廖賊長江在演辭中,故意用三權「並」立取代「分」立,是要模糊掉三權互相制衡這一重要含義,向聽眾暗示「三權合作」論,用意極其險惡。
廖賊長江出席的場合是警察學院的結業會操,他演講的聽眾主要是 passing out 的警員。廖賊刻意對聽命政府的警員灌輸「法制」和「三權合作」歪理,又在演說中大肆污衊雨傘革命的佔領行動。其意圖明顯就是要肯定並鼓勵警察,可以大安旨意地踐踏法律,踐踏人權(法制),延續警隊在雨傘革命期間所犯下的種種罪行!
廖長江擁有大律師資格,身兼立法會議員(功能組別)及學術資歷評審局主席等多項公職,絕無可能不清楚「法制」(查漢語詞典,法制並非「法律制度」的簡稱)和「法治」,三權「並立」與「分立」的分別。故由此可見其用心之歹毒,是其他建制派議員望塵莫及的(就算Tree根,元秋也不敢這樣講),此人是公然敗壞香港國本的狗賊(連CY也要假惺惺講「法治」而不是「法制」),罪大惡極,不可饒恕,港人實當嚴厲聲討廖賊,以保我城。
(圖片來源:政府新聞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