辱警罪成時

辱警罪成時



辱警罪正式成立之後……

情景一:

警員甲身處某間大學之中,學生正向他的同事要求交代警權過大的問題,而他不慎被其他學生拍到尷尬的神情,勃然大怒之下不但拍打學生的攝錄機,更指學生隨意拍攝他是蔑視警員的行為,涉嫌辱警,將有關的學生帶回警署接受調查。

情景二:

警員乙與其直屬的警長素來不和,關係白熱化時,一終於不禁以粗口或「撼動頭埋牆啦!」等惡毒語言怒罵對方,但由於雙方都是香港警方的一員,因此雙方均有觸犯辱警罪而被起訴。

情景三:

李偲嫣、陳淨心、高達斌等人擺設街站,呼籲支持警方執法,豈料因貌寢或言辭不當而無意中影響警方的形象,涉嫌侮辱警方而被警方指控。

其實,辱警的定義、司法訴訟的過程以及所受的刑罰僅是次要的問題。辱警罪背後最關鍵的爭議在於,此例將香港警方定義為不得輕慢、不容蔑視及冒犯的一群,於是一眾警員作為人卻擁有與法律本身看齊的地位,同樣凌駕香港社會體制之上。即使警方以辱警罪起訴任何人時態度持平,有關的法例已經與法治原則——即任何管治機構、立法機關及執法者都必需遵守法律——互相抵觸。

更何況,警方從去年的佔領行動起,已經徹底違反了政治中立、執法持平的原則。警隊內,黃絲帶的被迫走、藍絲帶的升職;警隊外,黃絲帶的被圍毆、藍絲帶的被放走。隨着監警會、廉政公署在親中派的監管之下縱容警方濫權,香港警權已經過份膨脹——犯法與否,由警方說了就算,入稟法庭只屬例行公事。恐怕辱警罪獲得通過後,香港警方會成為紅衛兵一般的妖魔。

法治與人權均是香港絕不能讓半步的底線,辱警罪則儼如兩者的斷頭台。這斷頭台正在港人專注於討論亞視、人口輸出政策等等之際不斷靠近。當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