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律政司司長袁國強今日一篇題為《公民提名與政黨提名》的文章,一舉否定了真普聯所提出的公民提名和政黨提名。他強調任何提名方法,只要是繞過提名委員會的提名程序,或削弱其實質提名權,便有可能被認定為不符合《基本法》。雖然加上了「有可能」三個字,但對提出一個妥協三軌方案的泛民議員來說,無疑是一盤冷水照頭淋,泛民自以為在三軌方案保留提委會,便可以有機會過關,那未免是太過天真太儍。泛民若繼續在中共的框架來討論政改,未來能取得成果,將會是天方夜譚。
袁在其文章中,先反駁了那些認為《基本法》可作任意詮釋或解釋的意見,指那些意見是忽略了《基本法》第45(2)條的清晰文字,又引用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馬道立的講話內容,指在法律條文的文字清晰及不存在模稜兩可之處時,便不存在空間或需要去作進一步推敲。他又不同意《基本法》是一份「活的文件」,可隨時間和環境的改變來作出詮釋的講法,指人大常委的解釋和決定分別在2004年4月及2007年12月作出,距今不遠,所以此論點並不適用。若根據袁的說法,那只要人大常委每隔幾年便出來為《基本法》解釋一下,那《基本法》便可以千秋萬載,永遠不用修改,所以這明顯是有問題的。
至於有意見認為除《基本法》第45條外,也應同時考慮《基本法》第25條(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及第26條(特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袁則指第25或26條的一般性條文,不可能凌駕第45條的清晰及具體條款。但就未有解釋,為何第45條能凌駕於第25或26條,而不是把其餘兩條條文都充份考慮在內,況且這三條條文,基本上是沒有抵觸的。
另外袁又指,有意見認為《基本法》雖然沒有明確禁止公民或政黨提名,所以兩者並不違反《基本法》,但因《基本法》第45條只明確指出由提名委員會提名,故沒有其他人或機構可同時享有提名權。袁又舉例,《基本法》沒有明確指立法會不能行使行政職權,但立法會卻不能取代政府行使行政職權。面對如斯詭辯,爭取公民提名的政黨和團體,必須要有提出重寫《基本法》的勇氣,也只有全民制憲,重新立約,才能取回港人應有的提名權和參選權。
袁又表示,有政黨及政團,混淆了「提名權」和「提名程序」,以及「提名」與「推薦」等不同的概念,如獲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的候選人,提委會不能拒絕提名,
那提委會的提名權會變得有等於無,所以有關提名方案,便不可能只涉及「提名程序」,而是直接影響「提名權」。事實上,相比起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加入了京官的講話,指提委會屬「機構提名」,刻意混淆視聽,自圓其說,操控提名權,港人又如何能接受呢?
袁雖然多次表示在政改諮詢階段,不會對任何一個方案作出評論,但今日的文章,明顯是為假諮詢設下限制,否定了提委會以外的所有提名方案,根本就是無意給予港人真普選。袁在結論表示,公民提名或政黨提名並非落實普選的唯一途徑,但筆者可以肯定的說,提委會提名,絕對不是落實普選的途徑,若泛民議員在今天仍未認清這個事實,沒有「爭取不到,不如拉倒」的決心,仍舊以妥協的態度去爭取,那港人實現真普選的願望,最終只會落空。近日中國女網球手李娜,奪得澳網冠軍,第二次在大滿貫賽事中勝出,或多或少能為泛民作出一些啟示。只有懷着破釜沈舟的決心,打破中共的框架和限制,一鼓作氣,才能拼出新血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