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男子藏鐳射筆 分別判囚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兩男子藏鐳射筆 分別判囚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2019年11月11日,警方於屯門示威現場拘捕兩名男子,並在兩人身上各搜出一支鐳射筆。

兩名分別27及20歲的被告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罪成,今日(1月29日)於屯門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辯方求情稱,27歲被告同意不應用非法方式表達意見,承諾不會再犯;20歲被告亦自知行為不對,感到抱歉,表示已有反省。

裁判官判刑時指,考慮控罪性質嚴重,被告必須被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別無選擇。

兩名被告各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屯門青賢街1個露天停車場,各管有1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