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9年8月11日,兩名現年25及18歲男子涉嫌與他人於將軍澳警署外叫罵、燒衣紙及用鐳射筆照射警署。
兩名男子除了同被控「參與非法集結」外,亦分別被控「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及「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他們早前否認控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成,今日(2月9日)於觀塘裁判法院分別被判處監禁5個月及入更生中心。
辯方求情指出,兩非有預謀犯案,首被告出現在現場僅約2分鐘,涉及人數僅約50人,無破壞及堵路,沒警員因而受到實際傷害。辯方又指,次被告小三時患上注意力缺乏及過度活躍症,在努力學習下成績一直進步。
裁判官判刑時指,當時有示威者攜帶鐳射筆到現場,而且案發時間已經是凌晨,聚集位置接近民居,示威者的行為影響居民生活,須判處阻嚇性刑罰。
控罪指,26歲姓譚男子與19歲姓謝學生同被控於2019年8月11日,在將軍澳浩明苑地下外參與非法集結;譚另被控於同日同地,故意阻撓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3959;謝則另被指於同日同地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個能發出鐳射光束的裝置。